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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200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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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200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为吸纳优秀人才充实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湘人发[2007]33号)文件要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民建株洲市委等36个单位将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为便于招考单位和广大考生了解有关招考情况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简章。
一、招考单位和录用人数
2007年全市党政群机关(含市地税局)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138名。其中民建株洲市委1名,市招商合作局1名,市地税局10名,株洲县8名,醴陵市41名,攸县11名,茶陵县32名,炎陵县32名,芦淞区2名(各单位具体招考职位见《职位及资格条件一览表》)。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1972年1月1日至1989年1月1日期间出生);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报考市直机关的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市)区、乡(镇)机关的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其中,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以及在县级以下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以上毕业生报考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下职位的,可视为具备基层工作经历。
6、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凡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自2005年以来在全国和全省公务员公开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行为的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得报名。
7、现已具有公务员身份者不予报考(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组织选调、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且满二周年并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除外)。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 2007年3月6日至8日。
2、报名与资格审查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招考单位共同实施。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核报名对象是否符合本《简章》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所报职位的资格条件。
3、报名方式和报名地点: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考市直(含市地税局)和区机关职位的在市人事局人才市场报名;报考各县(市)、乡(镇)机关职位的到县(市)人事局报名。其中,报考株洲县、醴陵市、攸县、茶陵县、炎陵县面向全市以上范围招考职位的,也可在市人事局人才市场报名。
4、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名。报名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学历与学位证书、有效身份证等原件以及近期免冠同底一寸照片3张,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中小学教师须提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须填写《报名登记表》。
5、报考人员报名与参考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6、每个职位录用计划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不得小于1:5,达不到比例的,相应调减录用计划数。
7、报名时,报考人员按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考务费。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应届毕业生考生,可减免其考试考务费用,属城镇家庭的凭《低保证》,属农村家庭的凭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到报名点办理报名和减免费用手续。
8、准考证由市人事局统一制发,报考人员于4月4日至6日持本人身份证和报名收费凭据到报名点领取。
四、公共科目笔试
 1、笔试时间为2006年4月7日。上午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考申论。
2、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报考A类职位和B类职位的考生,均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报考A类职位的笔试总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报考B类职位的笔试总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60%、申论占40%的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注意:今年公共科目取消了英语内容,且笔试总成绩合成规定与往年有所不同。
3、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侧重法律知识运用)、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
申论考试主要是测查考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
4、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科目考试范围以《湖南省2007年公务员录用考试大纲》为准。
5、笔试的具体办法按照《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笔试试行办法》执行。
6、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在计算笔试成绩时,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组织选调、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凡在基层锻炼满二周年并考核合格的,其笔试总成绩加2分,以后每增加一周年增加1分,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计算截止时间到2007年6月30日)。
五、面试
1、 面试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面试的内容、标准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确定。县(市)、乡(镇)职位的面试工作,可委托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
2、 参加面试的人选,在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根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1:3的比例确定。所需专业、技能特殊,达不到开考比例经批准开考的职位,参加面试人员不得低于录用计划数1:2的比例。达不到1:2的比例又无递补对象的,则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以上,方可作为体检对象。
3、面试的具体办法按《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试行办法》实施,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谈的方法进行,每名考生面试时间一般在15分钟左右。面试主要测试考生的基本素质和发展潜能,一般不涉及专业性很强的内容。面试试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聘请专家统一制作。
4、面试考官小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考单位有关人员及相关专家学者组成,一般为7或9人,其中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考官原则上应占面试考官小组人数的多数,并选派原则性强的同志担任面试现场监督员。市直、区职位(含公安干警职位、省管单位职位)的面试考官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各县(市)、乡(镇)职位的面试考官小组,可委托县(市)组织部、人事局负责组织。面试考官应由原则性强、为人处事公道正派的同志担任,并须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5、属B类职位的,如招考单位要求组织专业知识考试的, 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面试前组织专业知识考试。专业知识的命题与阅卷工作,委托市人事考试机构统一进行。专业知识成绩作为面试成绩的一部分,并按专业知识占30%,面试成绩占70%合成面试总成绩。
六、体检
1、面试结束后,按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组织了专业知识考试的,按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面试总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并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等额确定体检对象。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
2、体检出现不合格的,从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不超过两次。
3、体检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招考单位共同组织实施。体检的组织管理工作按湘人发[2005]31号文件实施。
4、一般职位的体检工作按湘人发[2005]31号文件的要求实施。
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含森林警察)的体检标准按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湘人发[2001]158号)实施。其中男性身高不低于168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
6、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个别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招考单位提出,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招考公告中公布。
七、考核
1、体检合格人员作为考核对象。
2、考核工作在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招考单位组织实施,考核按《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试行办法》执行。
3、考核对象如出现考核不合格,在同一职位参加了面试的考生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合格后才能作为考核对象。
八、公示
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完成后,都要将结果进行公示,公布相应的合格人员名单,并接受考生的咨询与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天。
九、录用审批
1、招考单位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录用人选后,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及考核材料、录用审批表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
2、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初任培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人员正式任职,不合格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取消录用资格。
十、为确保此次考试录用客观公正,纪检监察部门将全程参与,实行全程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电话:8817701(市纪委),8681098(市人事局纪检组)。
十一、本《简章》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8681080,8681079,8817793。
 中共株洲市委组织部     株洲市人事局
 
              二○○七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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