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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官员财产申报(2)

发表时间:2011/5/11 10:07:1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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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网校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的复习2011年公务员考试课程,特别编辑汇总了有关于公务员考试的相关内容,以供广大考友参考借鉴,祝大家考试顺利!

5.近日,一个网名为“081209”的网友在某网站发布了几张消费清单的图片,并称清单是浙江某县级市审计局一名韦姓局长消费的清单,总价值7000多元。通过搜索引擎,网友找出签字的是浙江东阳市审计局局长。

据初步核实,东阳市审计局用公款娱乐情况属实。东阳市委市政府决定:由韦俊图本人支付消费款项(韦本人已将款项上交市纪检监察部门)。东阳市委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已决定对该市审计局长韦俊图公款娱乐一事进行立案调查。

6.据《南方都市报92008年3月13日报道,“两会”期问,全国政协委员、北大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贾庆国建议,政府应该把外逃贪官的人身资料和犯罪情况,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向国际社会公布,加大对外逃贪官的追惩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职务犯罪预防处副处长、博士后许道敏对此表示:“对于确实构成犯罪的官员,公布其犯罪资料是可行的。问题在于我们如何判断一个外逃官员是否犯罪,即便他已经被立案侦查,也只是犯罪嫌疑人。公布犯罪资料只能在法院做出有罪判决之后进行。”

许道敏还说:“我看到一些国内的媒体转引境外一些互联网上的资料,称我国每年有数千人因职务犯罪逃到国外,有的说一年有3000多人。这与我所了解的相差很大,我印象当中目前确认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人员总共也不足其1/10,当然准确的数据要以权威机关公布为准。这么大的数据差距,恐怕是把犯罪潜逃和潜逃出境两个概念混淆了,以讹传讹。”

7.尽管我国已建立了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申报制度,但由于该制度体系目前只限于组织系统内部监督,缺乏应有的公开透明,不仅容易使申报流于形式,而且还有可能成为一些贪官弄虚作假的护身符。当前,我们应亟待通过立法的形式,增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权威性,将官员财产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以便能及时发现官员的贪渎行为,并适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8.不久前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网民对这一做法纷纷表示赞同,期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贪官的真正梦魇,但也有少数网民担心翻番变十年的刑期也不一定能治好贪官的“健忘症”。

碧翰烽:贪污腐败之所以难以查处,除了贪官织就的强大的关系网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司法查处的难度很大,成本很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来可以成为打击贪官的有力武器,但由于其最高刑期只有五年,很多贪官钻法律的空子,把凡是说不清、道不明的个人财产,都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个“筐”里装。此次刑法修正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提高到十年,贪官们该醒一醒了,如果你们仍然不开口,将面临最高刑十年的处罚。

张继伟:这次刑法修改只是加了刑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还是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并不包括其近亲属和关系密切人。今后会不会出现贪官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不放在自己的名下,而是放在其近亲属和关系密切人的名下,从而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况?

哈哈镜: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反腐倡廉的力度不断加强,贪官贪污受贿的手段也会越来越“高明”,因此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反腐的成功经验,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国家工作人员凡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的,直接推定为贪污或受贿罪,以堵塞法律的漏洞。

我的小敏敏:如果防腐的“硬件”制度不能得到系统化健全,预防腐败在很大程度上就只能寄希望于官员个人的自律,而惩治腐败只能靠对一个又一个个案的处理。不幸的是,这早已经被实践反复证明是不可靠的。各种腐败个案“前腐后继”的不断上演,便是例证。所以,推进和落实遏制腐败的制度化机制,才是治本之策。

9.近日,某位官员在面对记者关于“官员财产公示”的提问时,提议“先让老百姓公布财产”,得到了网友的积极“响应”,不少人都回帖在向楼主学习,晒出自己的个人财产收入,并呼吁官员们快快跟上。

10.韩国政府2008年4月24日公布的一份报告显示,包括总统李明博在内的103名政府高级官员平均资产达到22.8亿韩元(约合230万美元)。其中,李明博以354.7亿韩元(3560万美元)的资产高居榜首。

11.财产申报制度在美国。

官员有非法所得,将受到没收财产、丢官或判刑的处罚;有专门机关对官员财产申报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繁多的财产申报项目使官员不能隐瞒一点额外的收入……财产申报制度,即有关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多年前的瑞典。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看官员直到首相的纳税清单。以后,这个制度一直延续下来,并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又被称为“阳光法”。

美国在1965年就颁布了《政府官员及雇员道德操行准则》,对各类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作出规定。1978年,美国国会又颁布了《政府官员行为道德法》,对此问题进一步做出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是世界上较完备的财产申报立法的代表之一。

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申报对象。该法规定,包括总统、副总统、国会所有议员、武装部队官员等在内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门俸级相当或超过16职的人员,均须申报财产。同时,财产申报不只限于申报者本人,还必须包括其配偶或受抚养的子女的有关情况。

二是申报内容。获取收益,签订受益协议,接受馈赠、款待和谢礼,以及个人债权债务、买卖交易、社会兼职等情况,均须进行申报。具体内容包括:除政府以外的其他方面所获的收益;上年度所获价值超过100美元的红利、利息、租金和资本利润,以及从事贸易、商业、投资或产品收益获得的超过1000美元的资产利益;上年度从任何人处获得累计100美元以上的谢礼,除亲属外的任何方面累计价值达250美元以上的食宿、交通运输或款待方面的馈赠,以及除此之外累计价值达100美元以上的馈赠;上年度中从任何人处获得累计价值在250美元以上的赔偿和对任何债权人所负超过1万美元的全部债务;上年度价值超过1000美元的除私人住宅以外的不动产和股票、公债、商品期货交易及其他种类有价证券的买卖交易;本年内所担任过的公司、社会组织的官员、董事、合股人、代表、顾问等职务;以及就将来工作、在政府任职期间的休假情况、除政府外的前雇主继续支付工资情况以及继续参与前雇主关于雇员福利待遇的计划情况等而与他人订立的协议。

三是申报时间。该法规定,首次任职者必须在任职30天内提交财产申报单,现任官员应在每年的5月15日前提交,卸职官员应在卸职后30天内提交,成为提名或选举候选人的在30天内或该年5月15日以前,最迟不得晚于选举前7天提交财产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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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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