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学习,爱】&nb...《2011年货运代理考试理论与实务第四章复习资料》由中大网校国际货运代理人考试考试网发布。" />
当前位置:

2011年货运代理考试理论与实务第四章复习资料

发表时间:2014/4/4 17:15: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2011年货运代理考试理论与实务第四章复习资料
来源:   【货运代理考试');">爱学习,爱】   2010年12月10日 导读:本章主要讲述从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概述、FIATA有关货运代理责任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涉及的国际公约与惯例等几个方面来讲解知识点。

  第四章 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
  
了解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了解国际货运代理涉及的国际公约与惯例;熟悉FIATA有关货运代理责任的规定;掌握国际货运代理两种法律地位的区分和认定。 
  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概述
  一、普通法系国家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了解)
  二、大陆法系国家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了解)
  三、我国《货代管理规定》中明确:货运代理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额名义”行事。即货运代理人从事的业务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则为“代理人”,若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则为“当事人”。
  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两种法律地位的区别
  一、国际货运代理两种法律地位的区分与认定
  对于货运代理不同的法律地位,要根据具体业务来区分,根据所属国法律在认定
  (一)收入取得的方式
  区分货运代理身份的一个重要标志,即从托运人那里取得是佣金,还是运费差价。
  如果货物代理从托运人那里取得的是佣金,那么则被视为代理人;如果获得的是运费差价,则被视为当事人。
  (二)提单签发的方式
  1、通常货运代理签发自己的提单,会被视为承运人。
  2、但货运代理签发提单,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是承运人,如果货运代理和托运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运代理仅仅是代理人,那么货运代理即使签发了提单,也是属于代理人。
  3、签发多式联运提单和无船承运人提单的货运代理则被视为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和无船承运人,即当事人。
  (三)经营运作的方式
  1、货运代理从委托人那里收取了运费,但是把这批货物交给承运人的时候,付较低的运费,货运代理从两笔运费当中赚取利润,对于委托人而言,货运代理就是当事人,不属于代理人。
  2、货运代理从事拼箱、混装服务换取更多的利润。对于委托人而言,货运代理的身份为当事人,承担的是承运人的责任。
  (四)习惯做法与司法认定
  在实际业务中,货运代理为了尽快替委托人订妥仓位,常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订立合同,那么货运代理对于承运人来说,他的身份为当事人。
  货运代理只要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即使本身没有过失,也会因其当事人的身份而承担责任,同时享有向过失方进行追偿的权利。
  ※确定货运代理究竟是作为代理人还是作为缔约当事人,不存在任何硬性规定,货运代理的身份将取决于具体情况、具体事实和所属国的法律。

来源:   【爱学习,爱】   2010年12月10日 导读:本章主要讲述从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概述、FIATA有关货运代理责任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涉及的国际公约与惯例等几个方面来讲解知识点。   二、我国认定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中遇到的问题
  (一)国内中转运输采用间接代理方式得不到司法审判的承认
  货运代理在接受发货人委托代运的同时,又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一份运输合同,那么货运代理与第三人签订的运输合同,不能约束委托人。
  (二)进口中转货物发生货损货差与货运代理责任的认定有关
  进口中转货物在中转港卸货后,因港口卸货公司、理货公司或者是国内中转承运人的过失而发生了货损货差,那么委托人是向过失方提出索赔还是向货运代理提出索赔?
  需要根据货运代理与委托人所签订合同的规定,以及货运代理与第三人所签合同的规定来认定货运代理的责任。
  1、如果委托人与货运代理之间订明了货运代理对因其过失所造成的货损货差不负责任。
  而且也是由委托人与装卸公司、理货公司或中转承运人签订的装卸或中转合同的,那么当出现货损货差,委托人就不应向货运代理索赔。
  2、如果代理合同中没有订明中转运输中发生的货损货差由谁负责,且货运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跟港口的装卸公司、理货公司或中转承运人签订的合同,那么委托人可以首先向货运代理索赔,货运代理再向责任人追偿。
  3、港口装卸公司等单位并没有与货运代理或货主订立进口货物装卸理货合同。那么因港口装卸公司、理货公司造成的货差,司法审判中一般认为,在货运代理作为纯粹代理人的情况下,只要其没有过失,就不承担责任,委托人应直接向责任人索赔,即向卸货公司或者理货公司提出索赔额。
  (三)货运代理在安排进出口货物运输中因过失而造成的货损货差,适用我国《民法通则》代理过失赔偿责任制
  货运代理在以代理人身份从事货运代理业务过程中,因其本身或其员工的疏忽和过失造成的货损货差,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委托人与货运代理签订代运合同,要求货运代理承担代理过失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包括:
  (1)货运代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的过失所引起的委托人的经济损失
  (2)货运代理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代理权委托给他人,造成委托人的损失
  (3)货运代理在信守诚实方面的过失而造成委托人的损失
  (四)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限制
  我国在货运代理方面的法律规定是不完善的,在《货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关于货运代理作为独立经营人,负责履行或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时,其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但对其承担责任的基础、责任限额、免责条款等法律问题均无规定,实践中参照其他法律来确定。 来源:   【爱学习,爱】   2010年12月10日 导读:本章主要讲述从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概述、FIATA有关货运代理责任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涉及的国际公约与惯例等几个方面来讲解知识点。   第三节 FIATA有关货运代理责任的规定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制定了《FIATA货运代理业服务示范条例》
  1、FIATA 示范条例把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和作为代理人进行了区分。
  2、FIATA 示范条例就货运代理的服务作出规定,货运代理应恪尽职守,并规定对货物损失或损害赔偿不超过每公斤2SDR的责任限制,对于其他种类的损失,每一事故的责任限制则由各国的货运代理协会自行决定。
  3、如果非货物灭失或损坏责任,例如由于疏忽或遗漏所承担的责任,索赔声明必须在客户知道或应该知道产生损失之日起14天内提出。
  对于造成货物的损失或损坏,如果是明显的,应在货物移交客户的同时发出通知;如果不明显,也须于货物移交给客户次日起6天内发出通知。否则,货主对货运代理提出索赔的时效为9个月。
  第四节 国际货运代理涉及的国际公约与惯例
  1、海上运输:《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
  2、铁路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和《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简称《国际货约》)
  3、公路运输:《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国际公路公约》)
  4、国际航空运输:《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

  相关推荐:
  2011年货运代理考试理论与实务第三章复习资料

  把货代员站点加入收藏夹

  2011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时间/报名时间

  2010年货运代理考试章节知识点汇总

  编辑推荐:
  2010年货运代理考后试题及答案交流专区

  2010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合格标准

  2010年国际货运代理考试成绩查询

  欢迎进入:2010年货代考试课程免费试听

  点击进入免费体验:货代在线考试中心

  更多信息请访问:·货代考试论坛·货代考试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