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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
交易的一般程序应包括邀请发盘、发盘、还盘、接受和签订合同等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成立合同必不可少的环节。
一、邀请发盘
是指交易的一方打算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项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
指买方或卖方拟购买或销售某项商品而向对方询问有关交易条件的行为。
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发盘
发盘又称报盘、发价、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是指买方或卖方(发盘人)向对方(受盘人)提出买卖某项货物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交易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行为。
★《公约》第14条第1款的规定: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
(一)、构成有效发盘必须具备的条件(识记)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表明订立合同的意思
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根据《公约》规定,在提出的订约建议中“如果明确了货物,规定了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至少应包括下列三个基本要素:
●标明商品的名称;
●明示或暗示地规定商品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
●明示或暗示地规定商品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
(二)发盘的撤回和撤销
发盘生效的时间: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人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即发盘生效以前)将其撤回,以阻止其生效。
★撤销是指发盘人在发盘送达受盘人(即发盘生效之后),发盘人采取一定的方式解除发盘对其的效力。
(1)、发盘的撤回
《公约》规定,发盘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盘人。
(2)关于发盘能否撤销,《公约》规定,发盘人的撤销通知必须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则可以撤销,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
①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②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
(三)、发盘的失效
当受盘人不接受发盘提出的条件,并将拒绝的通知送到发盘人手中时,原发盘就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引起发盘终止的原因主要有:
(1)受盘人做出还盘;
(2)发盘人依法撤销发盘;
(3)发盘中规定有效期届满;
(4)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发盘的失效;
(5)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或法人破产等。
三、还盘
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反要约,是指受盘人对发盘的内容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而提出的修改、限制或添加的建议。
还盘的两个法律后果:
1、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
2、还盘等于是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
案例分析: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商人询购某商品,不久,我方收到对方8月15日的发盘,发盘的有效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回电“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对方未作答复,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表示完全接受对方8月15日的发盘。
问: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答: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因为,我方8月20日曾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该复电已经构成了还盘。该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就已经失效。所以,当我方8月21日得知国际市场行情,向对方表示的接受已经不具有接受的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
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接受必须是由受盘人作出
(二)受盘人表示接受,要采取声明的方式
受盘人表示接受是以口头或书面的声明形式向发盘人明确表示出来。
(三)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
接受必须是受盘人无条件地、全部同意发盘中的条件。
《公约》规定,受盘人在表示接收时不可以对发盘的内容作实质性的变更。如对发盘的条件作了实质性变更,则构成还盘;如属非实质性变更,仍可构成有效的接受,使合同得以成立。
《公约》的规定,实质性变更的是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来源: 【学而优则进,以成!】 2010年12月9日
案例分析1:
我方A于2002年12月1日对法国客户B发电称:“可提供商品甲30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FOB Shanghai ,旧麻袋装。12月5日复到我方有效。” 法方B的回电于12月4日复到我方,内容如下:“接受你方的12月1日电:若价格降为每公吨480美元FOB Shanghai ,就再追加2000公吨。请用新麻袋装。”
我方未予答复。但过了10天后,法方来电要求我方尽快发货,但我方认为合同根本就未达成,而法方却不这样认为。请问合同是否达成?
答:根据公约的规定,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的内容一致。接受必须是受盘人无条件地、全部同意发盘中的条件。这个案例中对于价格和数量都做了变更,根据公约的规定,都已经构成了实质性的变更,如对发盘的条件作了实质性变更,则构成还盘。因此合同不能够成立。
案例分析2:
我某出口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提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我方收到A公司通过银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我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应该成立。双方意见不一致,于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试问。如你是仲裁员,你将如何裁决?并说明理由。
答:裁决结果:合同不成立。依据《公约》的规定,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变更,应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的条件。本案A公司复电时,有关解决争端条款的增加就属于对发盘的实质性变更。因此,合同不成立。
(四)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1、接受的通知要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才能生效。
2、如果一项接受超过了发盘规定的有效期才送达发盘人,即构成逾期接受或称迟到的接受。
《公约》规定下列情况的逾期接受仍具有效力:
▲一种是: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确认该项逾期接受有效,合同仍可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订立;
▲另一种是: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应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则此项逾期接受仍视为有效,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认为发盘因逾期接受而失效。
因此,对于逾期接受是否有效的主动权在发盘人。
例题(单选)
1.一项接受由于电讯部门的延误,发盘人收到此项接受时已超过该发盘的有效期,那么:
A.除非发盘人及时提出异议,否则该逾期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B.只要发盘人及时表示确认,则该逾期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C.该逾期接受丧失接受效力,合同未成立
D.以上都不对
答案:A
2、在接受迟到的情况下,决定接受是否有效的主动权在:
A.受盘人
B.邀请发盘人
C.发盘人
D.询盘人
答案:C
(二)接受的撤回
根据《公约》及我国《合同法》规定,接受可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先于接受通知或于接受通知同时送达发盘人。
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就不得撤销接受或修改其内容,否则就是撤销或修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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