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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货运代理《海运货代》预习讲义第十章:海上货运事故处理

发表时间:2014/4/4 17:15:00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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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货运代理《海运货代》预习讲义第十章:海上货运事故处理
来源:   【货运代理考试');">: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2年11月12日 本文主要介绍货运事故的发生、货运事故的责任划分、索赔、海运案例的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学习。 本文导航
  • 第1页:货运事故的发生
  • 第2页:货运事故的责任划分
  • 第3页:索赔
  • 第4页:海运案例
  第十章 海上货运事故处理 
  大纲基本要求
  1.了解货运事故的产生。
  2.熟悉货运事故的责任划分。
  3.掌握索赔,海运案例。
  第一节 货运事故的发生
  【提示:本节内容大纲要求是“了解”,主要了解产生货运事故的原因。】
  货运事故是指在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下,承运人在交付货物时发生的货物质量质量变差,数量减少的事件。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主要指运输中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因此,狭义上的货运事故是指运输中发生的货损货差事故,广义的货运事故还可以包括运输单证差错,迟延支付货物,海运中的“无单放货”情况
  一、产生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
  国际货物代理行业人员应该了解造成货运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并根据这些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以达到防止或减少货运事故发生的目的。
  1 、海上运输中产生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
  由于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船舶经常远离在海洋上航行,同时海洋环境多变,船舶随时可能遭遇狂风巨浪,等袭击,因此船舶在海上运输中的环境相对比较恶劣,另外,工作上的差错也会造成货运事故的产生。
  注意!!造成货差事故的原因主要是货物标识不清,误装,误卸,理货差错,中转处理错误。
  2、非货物事故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除由于承运人的原因会造成货运事故外,还有一些情况也会使货物发生数量、质量变化,这些情况的发生不属于运输合同下承运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而且要根据买卖合同等其他合同条款的规定才能确定由哪一方来承担责任。
  3、其他情况造成的货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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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2年11月12日 本文主要介绍货运事故的发生、货运事故的责任划分、索赔、海运案例的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学习。 本文导航
  • 第1页:货运事故的发生
  • 第2页:货运事故的责任划分
  • 第3页:索赔
  • 第4页:海运案例
  第二节 货运事故的责任划分 
  【提示:本节内容大纲要求是“熟悉”,主要熟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划分。】
  运输中发生货运事故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大部分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所致。但是,实践中还有一些货运事故是由货方(托运人、收货人)、第三方(港口、机场、集装箱货运站),甚至由于不可抗力所致。不同原因所导致运输中的货物数量减少、质量变差的损失将由不同当事人所承担,这里的当事人可能是运输合同,买卖合同,保险合同等不同合同中的当事人。运输合同中的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托运人。
  一、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货物在承运人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货损事故,除由于上述托运人的原因和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原则上都由承运人承担责任。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货物应负责任的期间,承运人在这段期间内,由于他不能免责的原因使货物受到灭失或者损坏,应当负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46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运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承运人对非集装箱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2、承运人运输货物的责任
  在适用于不同运输方式下的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或者有关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中,都有承运人运输货物责任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运输工具,保管货物,合理速遣,延迟交付等几个方面。
  3、承运人的免责与责任限制
  承运人对于货物在其责任期间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应当承当责任,但是,在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又规定了一系列承运人对于货物在其责任期间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可以免于承担责任的事项,这些事项是法定的,承运人可以通过合同减少或者放弃,但不得增加。在各种运输方式和多式联运下,都规定有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项。
  二、托运人的责任
  1、正确提供货运材料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将货物的品名,标志,件数,重量,体积等相关资料向承运人申报,托运人必须保证其申报的资料正确无误。托运人对申报不实所造成的承运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托运人为了少交运费,谎报货物重量,造成承运人起重设备的损害,则托运人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2、妥善包装货物
  包装货物是托运人的基本义务。良好的包装应该是正常的或者习惯的包装,在通常的照管和运输条件下,能够保护货物避免几乎大多数轻微的损害。托运人没有义务使用可能最安全的包装而导致额外的费用。
  简答题:简述海上货运事故的责任划分?
  答:(1)托运人的责任事故:不论是租船运输,还是班轮运输,托运人根据运输合同将货物交付承运人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货损,货差,均由托运人负责。
  (2)承运人的责任事故:货物在承运人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货损,货差事故,除由于上述的托运人的原因和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原则上都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3)第三者的责任事故,第三方责任是港口装卸企业,陆路及水路运输企业,第三方船舶以及仓储企业等由于疏忽或操作不当等造成的货损货差等。
  三、货运事故的发现与责任判断
  货运事故发生后,第一发现人具有报告的责任。如在船舶运输途中发生时,船长有责任发表海事声明。
  1、托运人的责任、
  首先,不论是海上货物运输、航空货物运输、还是公路或者铁路货物运输,也不论是单一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还是货物多式联运的组织方式,托运人根据运输合同将货物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或者多式联运经营人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货损,货差均由托运人自己负责。
  P262 我国《海商法》66条规定:由于包装不良或者关于货物的资料不正确的,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责赔偿责任。
  2、承运人的责任
  货物在承运人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货损,货差事故,除由于托运人的原因和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原则上都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另外,根据有关的公约、法律和提单上通常记载的免责条款,承运人对以下原因造成的货损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1)船舶不适航造成的损害
  2)对货物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害
  3、第三者的责任
  第三方责任人一般是指港口装卸企业、陆路及水路运输企业、第三方船舶、车辆及仓储企业等。其责任的确定主要是看货损货差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总之,事故责任的划分,应以货物在谁的有效控制下为基准。而且对于任何货损、货差事故,首先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赔偿问题解决,然后才是承运人或托运人与第三方之间的追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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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2年11月12日 本文主要介绍货运事故的发生、货运事故的责任划分、索赔、海运案例的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学习。 本文导航
  • 第1页:货运事故的发生
  • 第2页:货运事故的责任划分
  • 第3页:索赔
  • 第4页:海运案例
  第三节 索赔
  【提示:本节内容大纲要求是“掌握”,本节是本章中的重点,掌握索赔的一半程序以及索赔的基本条件】
  一、索赔提出的原则和条件
  1提出索赔的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所发生的实际情况,分析其原因,确定责任人及其责任范围。
  (2)有根有据的原则
  (3)合情合理的原则
  (4)注重实效的原则
  2索赔对象的确定
  买方通常应该根据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情况主要有:
  (1)原装货物数量不足
  (2)货物的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
  (3)包装捕捞致使货物受损
  (4)未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交货等原因
  以上情况下,收货人凭有关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并根据买卖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向托运人提出索赔
  收货人通常应该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情况主要有:
  (1)承运人在目的地交付的货物数量少于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中所记载的货物数量
  (2)承运人在运输单证上未对所运输的货物作出保留批注时,收货人提货时发现货物发生残损,些少,且系承运人的过失
  (3)货物在灭失或损害是由于承运人免责范围以外的责任所致等原因。
  3索赔必须具备的条件
  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1)索赔人具有索赔权
  (2)责任方必须负有实际赔偿责任
  (3)赔偿的金额必须是合理的
  (4)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
  例题:一项合理的索赔必须具备那些条件?
  答:(1)索赔人要有索赔权
  (2)责任方必须附有实际赔偿责任
  (3)索赔的金额必须是合理的
  (4)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
  二、索赔的一般程序
  1发出索赔通知
  我国《海商法》81条规定: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基准交付以及货物状态良好的初步证据。
  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15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适用前款规定。
  2提交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
  (1)文件名称及日期
  (2)承运人名称和地址
  (3)运输工具名称,装卸货地点,抵达日期,接货地点名称
  (4)货物名称,提单,运单号等有关情况
  (5)短卸或残损情况,数量
  (6)索赔日期,索赔金额,索赔理由
  (7)索赔人的名称和地址
  对于正式索赔,有一个时效问题,如果提出索赔超过了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时效,则会丧失索赔的权利,确定时效时,应当考虑:
  (1)检查提单,运单背面的条款,确定适用的法律或公约
  (2)根据适用的法律,确定时效的区间
  (3)索赔接近时效时,是否要求事故责任人以书面形式延长时效
  (4)注意协商延长的时效,是否为适用法律所承认。
  3、提起诉讼或仲裁
  我国《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三、索赔权利的保全措施
  货方作为索赔人采取的是留置承运人的运输工具,如扣船,及要求承运人提供担保等两种方式。
  1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是指货损事故责任人对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或法院的判决提供的担保。主要有现金担保和保函担保两种形式。
  (1)现金担保
  由货损事故责任人提供一定数额的现金,并以这笔现金作为保证支付赔偿金的担保。现金担保在一定期间内影响责任人的资金使用,因此较少采用
  (2)保函担保
  是使用书面文件的担保形式,保函可由银行出具,也可由事故责任人的保赔协会等出具。银行担保的保函比较安全可靠,保函中一般应包括:受益人,担保金额,造成损失事故的运输工具,如船名及国籍,有效期,付款条件,付款时间和地点。
  2留置运输工具
  四、索赔单证
  1海运中主要的索赔单证
  (1)提单正本
  提单即是承运人接受货物的收据,也是交付货物与收货人时的交货凭证,还是确定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责任的证明,是收货人提出索赔依据的主要单证。提单的货物收据作用,表明了承运人所收货物的外表状况和数量,交付货物时不能按其提交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了货损或货差的存在,提单作为运输合同,规定了承运人的权利,义务,赔偿责任和免责项目,是处理承运人和货主之间争议的主要依据。
  (2)卸货港理货单或货物溢短单、残损单等卸货单证
  这些单证是证明货损或货差发生在船舶运输过程中的重要单证,如果这些卸货单证上批注了货损或货差情况,并经船舶大副签认,而在收货单上又未作出同样的批注,就证明了这些货损或货差是发生在运输途中的。
  (3)重理单
  船方对所卸货物件或数量有疑问时,一般要求复查或重新理货,并在证明货物溢短的单证上做出“复查”或“重理”的批注。这种情况下,索赔时,必须同时提供复查结果的证明文件或理货人签发的重理单。并以此为依据证明货物有否短缺。
  (4)货物残损检验报告
  在货物受损的原因不明显或不易区别,或无法判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时,可以申请具有公正资格的检验人对货物进行检验,在这种情况下,索赔时必须提供检验人检验后出具的“货物残损检验证书”
  (5)商业发票
  是贸易中由卖方开出的一般商业票据,它是计算索赔金额的主要依据。
  (6)装箱单
  也是一种商业票据,列明了每一箱内所装货物的名称,件数,规格等。
  (7)修理单
  用来表明被损坏的仪器设备,机械等成套货物的修理所花费的费用。
  (8)有关的文件证明索赔的起因和索赔数目计算依据
  (9)权益转让证书
  所谓权益转让,就是收货人根据货物保险合同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后,将自己的索赔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出面向事故责任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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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12年11月12日 本文主要介绍货运事故的发生、货运事故的责任划分、索赔、海运案例的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学习。 本文导航
  • 第1页:货运事故的发生
  • 第2页:货运事故的责任划分
  • 第3页:索赔
  • 第4页:海运案例

  第四节 海运案例
  【提示:本节内容大纲要求是“掌握”,重点是把前边所学的知识融会贯通,学会分析案例。】
  1、 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在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萘污染。
  请问,(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答:(1)可以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包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COC,由于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向货代公司索赔,货主与货代之间有着委托代理关系。
  (2)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是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某货主委托承运人的货运站装载1000箱小五金,货运站在收到1000箱货物后出具仓库收据给货主,在装箱时,装箱单上记载980箱,货运抵近口国货运站,拆箱单上记载980箱,由于提单上记载1000箱,同时提单上有加注“由货主装箱、计数”收货人便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但承运人拒赔。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提单上类似“由货主装载,计数”的批注是否适用拼箱货,为什么?
  (2)承运人是否是要赔偿收货人的损失,为什么?
  (3)承运人如果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赔偿多少箱?
  答:(1)不适用,因为是承运人的货运站代表承运人收货并装箱的,除非货运站代表货主装箱,计数。
  (2)是,提单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绝对证据,收货人有权以承运人未按提单记载数量交货而提出赔偿要求。
  (3)20箱。
  3、中国A贸易出口公司与外国B公司以CFR洛杉矶,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出口贸易合同。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A贸易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委托C公司将货物装上D班轮公司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的直达提单予以付款,在运输途中,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A公司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延误,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20天,造成货物变质损坏。为此,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A公司为此咨询C公司,假如你是C公司,请回答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何在?B公司可否向船公司索赔?
  答:(1)A公司对此货损不承担责任。
  (2)因为A公司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以履行,按CFR的条件成交。货物在装港装上驶往目的港的船舷时风险即转移。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3)B公司可凭直达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4、某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拼装业务,此时他是CONSOLIDATOR,由于他签发自己的提单,所以它是无船承运人。2004年9月15日,该无船承运人在KOBE港自己的CFS将分别属于六个不同发货人的拼装货入一个20英尺的集装箱,然后向某班轮公司托运。该集装箱于2004年9月18日装船,班轮公司签发给无船承运人CY/CY交接的FCL条款下的MASTERB/L一套,无船承运人然后向不同的发货人分别签发了CFS/CFS交接的LCL条款下的HOUSEB/L共六套,所有的提单都是清洁提单,2004年9月23日载货船舶抵达提单上记载的卸货港。第二天,无船承运人从班轮公司的CY提取了外表状态良好和铅封完整的集装箱,并在卸货港自己的CFS拆箱,拆箱时发现两件货物损坏,2004年9月25日收货人凭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前来提货,发现货物损坏。请问:
  (1) 收货人向无船承运人提出货物损坏赔偿的请求时,无船承运人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2) 如果无船承运人向班轮公司提出集装箱货物损坏的赔偿请求时,班轮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3)无船承运人如何防范这种风险?
  答:(1)无船承运人要承担责任。无船承运人收到货物时签发的提单为清洁提单,表明货物状况良好,因此要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
  (2)班轮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班轮公司是按照外表状况良好和铅封完整的集装箱在CY交给无船承运人的。
  (3)应投保责任险,在提单上做批注或货主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或其它方式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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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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