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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案例:仲裁执行受阻,调解显示优势

发表时间:2010/12/9 15:36: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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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诉法院的判决,申请人有两个选择。第一种选择是在判决后的28日内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经终审法院审理可作出终审裁判,但这样做的前提是:1、被申请人律师可要求申请入首先预付一笔数额不菲的保证金;2、向终审法院上诉需聘请更资深的大律师出庭,这预示着需承担更大费用,而此时申请人为执行裁决已支付了80万港币。第二种选择是申请原审法院重审。但这样做,即便原审法院作出支持原告的判决,被告仍有权再提起上诉,而法院审理还需多少费用、经历多长时间又难以预料。

这时,被申请人在CIETAC提起对合资公司终止合资合同并进行清算的仲裁申请,申请当地法院保全了合资企业的帐户。这预示着即便在香港申请执行CIETAC裁决成功,也要按CIETAC仲裁程序先了结合资争议仲裁案,然后再进行清算。最后申请人能从合资企业中拿回多少钱还是个未知数。

此时,合资企业的董事长(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慕名前来河北调解中心咨询,希望得到帮助。

调解过程

在分析案情、研究香港的执行程序以及了解申请人的顾虑后,调解中心认为此案有达成调解的可能性。理由是:

一、双方从仲裁到目前在香港的执行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是因赌气引起的;

二、被申请人并非真想否定CIETAC的裁决,仅是想扣下自己的部分投资;

三、被申请人在河北及国内其他地区投资很多,是一个有信誉的公司;

四、如继续在香港法院执行程序需再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双方均已疲惫不堪;

五、被申请人在河北投资时曾多次得到河北国际商会的法律协助,对商会的调解工作有信任的基础。

基于以上情况,调解中心决定受理本案,并得到被申请人的同意。

针对本案双方多次对簿公堂,已没任何当面协商的可能的情况,河北调解中心采用个别交换意见,陈述利害关系,建议双方为早日摆脱诉累提出切实可行的和解方案,在调解中充分引导被申请人认识到:

1.被申请人在香港法院不予执行CIETAC的裁决,仅是拖延程序和时间;

2.即便最终香港法院不予执行,由内地法院重新审理,实质上也没有原则性区别;

3.被申请人作为有实力的跨国公司,因为早扣或晚退24万美元股金而拖延执行程序,不但疲于诉累,而且损害商业信誉,得不偿失。(此时被申请人已发生的律师费及相应开支也已超过150万港币)。

通过多次做被申请人的工作,被申请人代表表示,只要被申请人股本能留在香港,以保留“面子”,其他条件由调解中心在合理的条件下予以安排。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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