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调解中心也引导申请人认识到:
1.合资企业在与被申请人签订设备引进合同时,仅在工商局核准名称,而没办理完备的工商登记,使合资企业在签订合同的仲裁条款之时尚不具备行为能力,这是造成CIETAC在香港执行中受阻的关键;
2.申请人只顾及仲裁和到香港执行,致使合资公司因多年未年检,被撤销批准证书都不知道,是很悲哀的;
3.实际上合资公司成立后并没实际经营,除“打官司”的费用,其他并没多大开支。如继续在香港法院将程序拖延下去,不但费用发生多少难以预料、而且即使执行回来的钱款也只能进入合资公司被被申请人申请保全的帐号内。可见,申请人只有与被申请人早日达成和解才为上策。
申请人经调解员入情入理的分析,表示外方扣下股金可以,但将来因合资公司清算时发生正常亏损和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其余由调解中心作主。
通过调解中心参与和主持,分别在深圳、广州、北京、石家庄五次进行谈判和协商,最后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调解结果
1.被申请人在承认CIETAC仲裁裁决的前提下,将裁决书60万美元中属于申请人的36万美元和相应的4万美元利息分两期支付给申请人;
2.申请人在收到第一期的30万美元后,撤销在香港的申请执行案;
3.被申请人在收到香港法院的撤诉通知后,立即撤销在CIETAC的针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同时将其余10万美元支付给申请人;
4.由申请人负责办理合资企业的清算和撤销手续,正常发生的费用按双方出资比例承担;
5.本和解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就本和解协议的履行一方违约发生争议先由调解中心调解,如调解不成,可将本协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仲裁,采用简易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并依据本和解协议内容做出裁决。
评析
一个仲裁案件一拖再拖,五、六年执行不了,既是法律的无奈,又是当事人的悲哀。调解适时的介入,不仅使双方能够摆脱剑拔弩张的局面,而且能从进退两难的尴尬中解脱出来。
执行难是世界司法程序中的一个普遍性难题,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根据当事人的自愿,促成当事人在仲裁裁决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有助于切实可行地维护各自权利,这同样是调解中心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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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