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4/4/4 17:15:00 来源:中大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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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考试');">:助你将考试一网打尽】 201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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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一、代理的特征及权利
1、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2、代理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
(
1)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
2)代理人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
3)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
4)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由被代理人承受该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权利、义务、费用、损害赔偿等
3、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的代理权,其范围依活动内容可分为三种情况
(
1)专就某项事务代理法律行为,称一次委托
(
2)在一定时期内代理同类的法律行为,称特别委托
(
3)在一定时期内就某项事务及于此事务有关的一系列活动代理法律行为,称总委托。
二、代理的种类
我国《民法通则》第
64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由被代理人委托、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发生授权的效力。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的代理行为。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由人民法院、主管机关指定行使代理权
三、合同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四、无权代理和代理权的滥用
1、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或超出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
无权代理有
3种情况:
(
1)没有合法的授权行为
(
2)代理行为超出授权范围
(
3)代理权已经消灭后的行为
2、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利用所享有的代理权的便利,从事损害被代理利益的事情。
滥用代理权主要有
3种情况:
(
1)利用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代理人自己进行法律行为
(
2)代理人同时代理当事人双方,并进行同一项法律行为
(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所进行的法律行为
五、委托代理权的终止
归纳起来委托代理权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
1)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一方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
(
2)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
3)设定法定代理的前提消失(如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
(
4)在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任务完成、被代理人或指定代理机关撤销委托或指定、代理人辞去代理职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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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CIFA)标准交易条件由CIFA制定,并于2002年7月15日公布,供我国货运代理采用。
一、CIFA标准交易条件所制定的货运代理责任限制规定:
(1)货物灭失、损坏、错运、错交或因此产生索赔的货物,以其毛重量每千克2SDR计算
(2)因货物迟延引起的索赔,如根据本标准交易条件无法免责,则赔偿限额为公司对迟延货物所收取的运费。
二、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争议解决可以由中国法院排他管辖,也可以提交北京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两者只能任选其一。
三、时效
除非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或客户已经向公司按本标准交易条件第14条提起诉讼,否则公司在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或因未交付而收货人有权视为货物已灭失之日起9个月,免除所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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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一、货运代理备案制代替审批制
1、国务院于2004年取消了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除货运代理设立无须商务部审批外,《货代管理规定》的大部分内容仍然是有效的。
2、作为过渡阶段,2005年3月2日,商务部以2005年第9号部长令发布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
3、2005年3月23日商务部办公厅专门发出《关于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组织实施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具体组织实施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工作。
4、我国目前货运代理的管理体制实行的是商务部门为主,其他相关部门依职权参与管理,政府主管部门行政管理和行业协会自律并重的货运代理行业管理体制。
5、货运代理企业每年3月底前向注册地货运代理行业中介组织或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年业务经营情况。
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备案范围
(一)需要备案的货运代理企业范围
目前我国仅对全部由国内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货运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登记注册后的备案制度,对于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仍然实行审批制度。
(二)货运代理企业的备案项目范围
1、货运代理企业设立、变更以后,应当填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1)对该表所列项目信息进行备案。
2、货运代理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以后,应当填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2)对该表所列项目信息进行备案。
3、货运代理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填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3)对其上年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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