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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际货物代理运输与保险2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一、海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
“中国保险条款” (CIC)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平安险(F.P.A.)
“单独海损不赔”
1、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的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船时由于一件或数件甚至整批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毁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
如提单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则必须由被保险人付比例责任时,保险人可以赔偿。但根据美国法律规定,碰撞船舶双方互有过失,各付对半责任。货主可以就承运货物因船舶互撞所导致损失,向任何一方或双方船舶索赔。由于一般提单均订有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或疏忽免责条款,货主不能向其承运人索赔,促使货主向对方船只索取百分之百的赔偿。对方船在赔付货主百分之百损失后,按《1910年同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规定:船舶碰撞互有责任时,两船上的货物损失由过失船舶各按过失程度比例赔偿,向承运船摊回一部分损失金额。承运人为了维持自身的利益,在提单中加进了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货主应向承运人退还他从对方船获得承运过失比例的赔款。伦敦保险协会保险单的这一条款规定对于货物所有人应该向承运人退回的损失,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水渍险(W.A/W.P.A)
还对被保险货物如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三)一切险(All Risks)
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二、海运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属于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仓至仓”条款(W/W Clause)
1、正常运输情况下的责任终止
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满60天。
2、非正常运输期间的责任终止
保险货物如果继续运往原定目的地,则与正常运输一样。如果转运其他目的地,则自转运时终止。
四、海运货物保险的附加险
(一)一般附加险
1、偷窃提货不着险;2、淡水雨淋险;3、短量险;4、混杂、玷污险;5、渗漏险;6、碰损、破碎险;7、串味险;8、受热、受潮险9、钩损险;10、包装破裂险11、锈损险
(二)特别附加险
1、交货不到险;2、进口关税险;3、舱面险;4、拒收险;5、黄曲霉素险
6、货物出口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责任自运输险责任终止时开始,计满30天为止
(三)特殊附加险
1、海运战争险
除外责任:
战争险的附加费用
保险责任期限 “水上危险” ;海轮到达目的港满15天
2、罢工险
直接损失 “仓至仓”
五、海运货物专门保险
(一)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1、险别
冷藏险、冷藏一切险
2、除外责任
3、保险期限:30天卸离海轮的10天内的风险
(二)海运散装桐油保险
保险期限:自起运港的岸上油库到目的港岸上油库;最多负责海轮到港后15天
(三)卖方利益险
1、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必须属于货运保险的承保责任
2、买方拒绝支付该受损货物部分的货款。
六、索赔期限
被保险货物全部卸离海轮起算两年内,在有关责任方规定的有效期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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