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关注:
第三章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相关大气环境标准
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3-29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重点地区锅炉执行表3-30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
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3-31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m,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4.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5468,GB/T16157或HJ/T397规定执行;
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32所列的方法标准。

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GB5468或GB/T16157规定,按式(3-2)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按表3-33的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