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事权利(了解)
1.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权利是权利的一种形式,是民法赋予自然人或法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施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方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
(1)根据权利的内容和性质,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区分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意义在于,财产权受到侵害,一般不发生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人身权一般不能转让和继承。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支配权是指对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支配而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主体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等。
抗辩权也称为异议权,是指不同意他人的请求,而提出证据以抗辩的权利。
2.民事权利的取得和变动
民事权利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民事权利或不依赖于原权利人的意志而取得某项民事权利,包括劳动生产、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添附、没收、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等方式。继受取得是指根据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权利人那里取得某项民事权利。如通过买卖、赠与、继承遗产、接收遗赠、互易等形式。
主要有两种事实可以导致民事权利变更:①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更民事权利,如通过债权债务关系予以变更;②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发生的权利变更,如所有权因添附而变更。
民事权利的消灭可分为两类:①绝对消灭,如所有权因标的物的灭失而消灭。 ②相对消灭,即权利主体变更,如所有权转移,对原权利人而言即为所有权消灭。
3.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有:①公力救济,即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或仲裁机关予以保护。②自力救济,即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民事义务(了解)
1.民事义务的概念
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以满足民事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的要求。负有义务的主体应当履行义务,如不履行,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义务的分类
以义务人行为的方式,民事义务可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需要义务人以作为来完成的义务为积极义务,如交货或付款义务;
需要义务人以不作为来完成的义务为消极义务,如禁止义务。
除了以上分类,民事义务还可分为主要义务和附随义务、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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