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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房产经纪人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考点第三章第四节

发表时间:2013/8/5 16:55: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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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因( )等原因而终止。(2009年《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试题)

A.工地使用权抵押 B.土地灭失

C.土地使用权出租 D.提前收回

E.土地使用权转让

答案:BDE

解析:《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1)土地使用权届满的收回。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获批准,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国家有权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国家对经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提前收回,但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但在收回时应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程度、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有两种情况:一是未如期支付地价款的,在签约时应缴一定比例的地价款作为定金,60日内应支付全部地价款,逾期未支付全部地价款的,出让方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二是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是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人,采取无条件取消其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形式。

(4)司法机关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者触犯国家法律,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司法机关决定没收其全部财产,收回土地使用权。

例题:国家可以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包括( )。(2005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 B.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C.司法机关决定没收 D.房屋灭失

E.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

答案:ABCE

解析: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多种原因,如使用权期间届满、提前收回、没收等。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期满前1年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支付地价款并更换土地权属证书。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例题1: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 )。(2009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由国家无偿收回 B.自动续期

C.应于届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 D.应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

答案:B

解析:依据《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例题:下列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7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自动续期

B.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自动续期

C.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期

D.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期满前2年申请续期

答案:B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

(1)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而终止。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2)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土地使用权要以土地的存在或土地能满足某种需要为前提,因土地使用权灭失而导致使用人实际土不能继续享有土地,使用权自然终止。土地灭失是指由于自然原因造成原土地性质的彻底改变或原土地面貌的彻底改变,诸如地震、水患、塌陷等自然灾害引起的不能使用土地而终止。

(3)因土地使用者的抛弃而终止。由于政治、经济、行政等原因,土地使用者抛弃使用的土地,致使土地使用合同失去意义或无法履行而终止土地使用权。

例题: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法定最高年限取得了一宗居住用地,用3年时间建成商品住宅。若该商品住宅建成后即出售,则此时买受人获得的该宗土地使用权年限为( )。(2004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47年 B.67年

C.70年 D.无限年

答案:B

解析: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居住用地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70-3=67年。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管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有成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用地(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因转让、出租、抵押而补办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类。2008年,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一)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

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土地界址、面积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土地用途;土地条件;土地使用期限;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开发投资强度;规划条件;配套;转让、出租、抵押条件;期限届满的处理;不可抗力的处理;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附件

主要内容有:宗地平面界址图;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宗地规划条件等。

例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包括( )。

A.省级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B.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C.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D.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E.出让宗地横向界限

答案:BCD

解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和附件3(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二)合同的履行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土地用途、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强度开发土地。

(1)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例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以下的土地闲置费。(2007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试题)

A.10% B.15% C.20% D.25%

答案:C

解析:用地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开发使用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2)用地单位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及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相应调整地价款。

(3)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应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未达到约定的标准,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用地单位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用地单位继续履约。

注: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处置法律、法规依据

1、《物权法》第一百四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出让金。

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六条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例题: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必须取得( )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004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试题)

A.原出让方 B.转让人

C.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D.原出让方和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答案:D

解析:用地单位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及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相应调整地价款。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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