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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建筑经济师考试考点资料:建设工程计价方法

发表时间:2017/3/29 11:12: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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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

一、 合同价款调整

1、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⑴、法律法规变化

答: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之后国家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⑵、工程变更

答:①、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

②、设计图纸的修改

③、施工条件的改变

④、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

当发生上述工程变更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低;当工程量增减小15%以上时,其减小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高;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位。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方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市场调查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⑶、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答: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施工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

⑷、工程量清单缺项

答:合同履行期间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的,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按工程变更有关规定确定单价。

⑸、工程量偏差

答: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工程量偏差的,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按工程变更有关规定确定单价。

⑹、计日工

⑺、物价变化

答: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⑻、暂估价

答:①、给定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以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以此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②、给定暂估价的材料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③、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工程变更相应条款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引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

④、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⑼、不可抗力

答:①、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②、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

③、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⑤、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⑽、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答:招标人应依据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⑾、误期赔偿

⑿、索赔

答: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①、延长工期;

②、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③、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④、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①、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

②、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③、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⒀、现场签证

答:指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签证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⒁、暂列金额

答:暂列金额只能按发包人的指示使用。

2、因物价变化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

答:①、价格指数调整法: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调整。

②、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国家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3、索赔分类及索赔费用的计算

⑴、索赔的分类:

答:①、按索赔主体分类:分为承包人索赔和发包人索赔。

②、按索赔目的分类: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因工程延误提出的索赔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工期的延误纯属业主和工程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这时可延长工期,还可给予相应费用补偿。二是工期延误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得到的补偿往往只有工期顺延,而得不到费用和利润的补偿。

⑵、索赔费用的计算

答:索赔费用的组成:人工费、材料费、机械机具使用费、分包费、施工现场管理费、总部管理费、利息和利润等。

计算方法:分项法和总费用法

二、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

1、合同价款的期中结算

⑴、预付款

答:①、预付款的额度:计价规范2013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②、预付款的支付:计价规范2013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③、预付款的扣回:起扣点=年度承包工程总值-预付款/主要材料费所占比重。

④、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

⑵、工程计量

答:工程计量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工程计量包括单价合同的计量和总价合同的计量两种情形。

⑶、进度款

答: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进度款支付比例按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进行支付。

2、竣工结算与支付

答: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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