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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经济师金融专业章节考点:商业银行管理

发表时间:2018/2/1 11:36: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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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本管理

(一)银行资本的含义与类型

资本是商业银行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注入的资金,可以用来吸收银行的经营亏损,缓冲意外损失,保护银行的正常经营,为银行的注册、组织营业以及存款进入前的经营提供启动资金等。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提高银行体系安全性的角度看,商业银行资本的核心功能是吸收损失。在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有三种意义上的资本:

(1)会计资本。会计资本是根据会计准则反映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资本3由于会计资本是银行全部资产减全部负债以后的余额,它代表银行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因此又被称为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根据我国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我国商业银行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此外,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一般准备也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德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因此,会计资本由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一般准备、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少数股东权益七部分组分。

(2)监管资本。监管资本是银行监管当局为了满足监管要求,促进银行审慎经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而规定的商业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监管者最关心的是银行是否有足够的资本以保证存款者和其他债权人不受损失,从而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性、稳健性和公平性。在这种情况下,监管者负责制定计算资本充足程度的标准方法,根据风险状况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性,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使银行持有充足的资本。监管资本构成在监管实践中发生了较大变化。我国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监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将附属资本修改为:“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2012年6月7日,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3)经济资本。经济资本是指商业银行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为了应对未来一定期限内的非预期损失而应该持有的资本金。经济资本是一种“虚拟”资本,它并不存在于资产负债表的某一个或几个科目中。

(二)“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演进与资本管理要求

(1)“巴塞尔协议”及其资本管理要求。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在该协议中,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股本和留存收益;附属资本包括一定比例的普通准备、可转债、长期次级债务和资产重估准备,其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协议规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分别不能低于4%和8%。“巴塞尔协议”有助于消除各国银行间的不平等竞争,成为全球银行业监管的统一准则。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及其资本管理要求。为更准确地反映银行实际承受的风险水平,实现保障银行稳健、安全运营的目标,2004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又称“巴塞尔协议Ⅱ”。与“巴塞尔协议”相比,“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统一银行业的资本及其计量标准方面做出了改进,全面覆盖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并提出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个支柱”,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3)“巴塞尔协议Ⅲ”及其资本管理要求。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全面改革现行资本监管制度成为国际社会重新构建金融监管框架的焦点之一。在此背景下,2010年年底,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公布了“巴塞尔协议Ⅲ”,进一步强化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提高了资本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加大了风险覆盖范围,引入了杠杆率要求,建立了流动性标准,并成为国际金融监管领域的新基准。“巴塞尔协议Ⅲ”对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要求上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提高至4.5%;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为1%;要求商业银行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各国可根据情况要求银行提取0~2.5%的逆周期缓冲资本,以便银行可以对抗过度放贷所带来的风险。此外,还提出了3%的最低杠杆比率以及100%的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要求。

(三)我国的监管资本要求与管理

1.我国实施“巴塞尔协议Ⅲ”新监管标准的安排

2011年4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立了我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精神,《指导意见》按照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监管标准统一性和分类指导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明确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并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置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

实施新监管标准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事关我国银行业长期稳健发展大局。根据《指导意见》要求,中国银监会在综合考虑外部环境以及银行发展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从2011年起陆续发布了《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初步构建了以资本充足水平、拨备、杠杆率、流动性指标为一体的新四大监管工具,奠定了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基础。其中,2012年6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建立了与“巴塞尔协议Ⅲ”接轨且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制度,于2013年起开始实施,并要求商业银行在2018年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2.我国的监管资本与资本充足率要求

(1)监管资本的构成。根据《资本办法》,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组成。核心一级资本是指在银行持续经营条件下无条件用来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具有永久性、清偿顺序排在所有其他融资工具之后的特征,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人部分。其他一级资本是指非累积性的、永久性的、不带有利率跳升及其他赎回条款,本金和收益都应在银行持续经营条件下参与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如优先股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二级资本是指在破产清算条件下可以用于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二级资本的受偿顺序列在普通股之前、在一般债权人之后,不带赎回机制,不允许设定利率跳升条款,收益不具有信用敏感性特征,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少数股东资本可计人部分。此外,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监管资本中需要扣除一些项目,称为扣除项。扣除项包括商誉、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贷款损失准备缺口、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和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2)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及监管要求。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监管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根据《资本办法》,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商业银行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根据《资本办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分别为2.5%和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根据单家银行风险状况提出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根据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资本办法》设定了6年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我国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年底前全面达到相关资本监管要求。

(四)经济资本管理的内容

经济资本是银行为了承担风险而真正需要的资本,其最主要的功能是防范风险和创造价值,它在实际运作中体现出以下优点:①保证了一定的资本水平以避免灾难并满足监管要求:②保证风险已被适当地加以管理,同时保透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监控手段的有效性:③保证资本得以最有效地运用以获得最佳收益,同时可以用于评价银行战略并支持决策。因此,经济资本不仅是一个数字,同时还是银行计量风险、衡量业绩、制定战略和配置资本的管理系统,渗透到了银行管理的各个方面和层次。

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主要包括三项内容:①经济资本的计量。经济资本计量是指运用风险计量技术和组合计量技术,将各类风险量化为资本占用的过程。经济资本计量的核心是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类风险的量化。②经济资本的分配。经济资本分配是根据银行风险偏好和发展战略,通过年度计划、限额管理、参数设置等方式将经济资本科学分解到分支结构、业务部门和产品,并通过资本约束风险,资本要求回报的协调管理机制提高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和产品等维度的风险管理水平。③经济资本的评价。经济资本评价是建立以风险调整后资本回报率为核心的指标体系,对各分支机构、业务部门和产品维度的经营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属于银行绩效考核的范畴。

(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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