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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经济师金融专业考点:​商业银行的资本

发表时间:2018/1/19 11:51:1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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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巴塞尔协议及其发展

为了加强对国际商业银行风险的监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围绕商业银行资本计算与资本标准制定了一系列的文件和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随着金融业务的多元化与复杂化,新的金融风险不断显现,巴塞尔委员会又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了持续的修订与补充,使巴塞尔协议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一)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产生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基本上采用以银行的最低资本额与其总资产相联系的方法来考核银行业经营的安全性,并未考虑其资产的质量及风险,其衡量标准曾有资本与存款比率、资本与总资产比率等指标01988年问世的巴塞尔协议才使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逐渐把银行的最低资本限额与其资产质量联系起来。

在国际经济金融一体化的大趋势下,巴塞尔协议作为国际银行监管领域的一项重要内容,既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也对银行资本监管原则和标准的统一化进程有着重要的作用。

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全称是“巴塞尔银行业务条例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由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瑞典、瑞士10国集团和卢森堡、加拿大12国的中央银行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达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的主要作用在于吸收和消化银行损失,使银行免于倒闭危机,因此资本的构成应取决于其吸收损失的能力,而不是其不同的形式。银行的资产风险不仅在历史上是其主要风险,而且也是未来的主要风险之一。因此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统一资本衡量标准、统一风险资产衡量尺度和规定具体实施办法,要求各成员国对本国商业银行实施最低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并以资本充足率衡量一家银行的资本与其资产负债规模是否相适应。巴塞尔协议开始只在成员国执行,但因其具有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而很快得到世界各国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认同,被各国作为衡量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的重要参考指标。

(二)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目的及主要内容

1.巴塞尔协议的目的

巴塞尔协议制定的目的是,通过制定商业银行资本和风险资产间的比例关系,确定统一的计算方法和标准,达到加强国际银行体系健康、稳定发展的目标,同时通过确立公平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消除国际银行间存在的不平等竞争。可以说,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业监管史上的里程碑,它对国际银行业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2.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共分四大部分,即资本的构成、资产风险权重、资本标准比率的目标以及过渡实施与安排。

(1)为便于监管,巴塞尔协议明确将资本分为两类:①核心资本,又称一级资本。这类资本主要包括实收股本(普通股、非积累优先股)和公开储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②附属资本,又称二级资本、补充资本或辅助资本。这类资本包括普通准备金(呆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和长期次级债务(发行的长期金融债券)等。

(2)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同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①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同类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和100%。②确定资产负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确定了0,20%,50%和100%四个档次的信用换算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巴塞尔协议还规定到1992年年底过渡时期结束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本/加权风险资产总额)最低标准要达到8%。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核心资本与全部风险资产的比率至少为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总资本的50%。

(4)对部分金融机构和监管当局,巴塞尔委员会设定了协议实施的过渡期以及过渡期内

阶段的目标,在过渡期内,对资本充足标准和资本计算方法做了相应安排。

(三)巴塞尔协议的发展

遵循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国际金融界在防范风险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但其在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同时又出现了银行业相应忽视其盈利性及其他风险的倾向,使其有可能在满足资本充足性的情况下因其他风险而陷入困境,从而导致重大风险事故仍屡屡发生。20世纪90年代以后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金融创新持续推进,一方面使得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特别是以各类资本工具为标的的资本证券化产品迅猛扩张;另一方面使得金融危机突破行业与地域的限制,向更广的范围蔓延,而巴塞尔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已经无法涵盖现代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也很难彻底消除现实或潜在的风险。巴塞尔委员会为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金融形势,不断地对原协议进行完善。1992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做了补充性规定。1993年巴塞尔委员会着重针对市场风险,提出制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金的要求。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了《测定市场风险的巴塞尔补充协议》。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又制定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在巴塞尔协议其后的发展进程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巴塞尔1999的出台。

(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以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征的新资本监管框架草案第一稿,之后经过多次修订,最终于2004年6月26日推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定稿,并决定在2017年1月1日正式在国际银行中实施。新协议以国际活跃银行的实践为基础,详细地阐述了监管当局对银行集团的风险监管思想,同时又通过对商业银行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规范,来约束商业银行内部建立完整而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以达到保证全球银行体系稳健经营的目的。相对于过去传统的资本监管,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很大程度上更注重全面的风险管理,力求把资本监管与银行风险监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新资本协议在原巴塞尔协议发展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提高:①在防范风险上除了保持对资本金的要求外,还提出了加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②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主要风险都涵盖在考核之中,从而对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更高要求;③对信用风险的衡量及风险资产的标准计算方法、权重设计的原则做了重大修改;④鼓励银行采用避险手段。

因此,新资本协议在原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下标准:①至少维持金融体系目前的资本总体水平,继续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性、稳健性;②继续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更全面的处理风险的方案;③使处理资本充足率的各种方法能敏感地反映银行头寸和业务的风险程度;④在着重监管国际商业银行的同时监管复杂程度各异的银行。

(2)巴塞尔协议Ⅲ。自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以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不足之处进行了检讨,并对其风险管理与银行监管准则等方面进行了增修。与此同时,为考虑新兴国家的利益和加强国际银行监管合作,该委员会于2009年3月吸纳了中国、巴西、印度等国家加入。在修订新资本协议的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在二十国集团(G20)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的指导和协调下,积极酝酿新协议的制定工作。其2009年12月17日发布的《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度量、标准及监控的国际框架》两份征求意见稿,构成了巴塞尔协议Ⅲ的初步框架。2010年12月16日发布了巴塞尔协议Ⅲ的正式文本,即《建立更稳健的银行及银行体系的全球监管框架》和《流动性风险度量、标准及监控的国际框架》,对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方向、基本准则和实施时间等方面进行了界定。

以增强资本质量和提高资本要求为目标,巴塞尔协议Ⅲ在原有内容基础上引入非风险杠杆、最低流动性标准、资本留存缓释和逆周期缓释等内容。在提高资本充足率方面,要求2015年1月以前,全球各商业银行将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从4%上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由2%提高至4.5%。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各国可根据情况要求银行提取0~2.5%的反周期缓冲资本,以便银行对抗过度放贷所带来的风险。此外还提出了3%的最低杠杆比率以及100%的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要求。该规定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分阶段执行。到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另外,协议维持目前资本充足率8%不变,但是对资本充足率加资本缓冲要求在2019年以前从现在的8%逐步升至10.5%。最低普通股比例加资本留存缓冲比例在2019年以前由目前的3.5%逐步升至7%。此次协议对一级资本提出了新的限制性定义,只包括普通股和永久优先股。协议还要求各家银行最迟在2017年年底完全接受最新的针对一级资本的定义。

(四)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可以分两个阶段来加以概括。

1.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推进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现代化进程

自1993年中共中央制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就开始了以巴塞尔协议为依据制定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的工作,同时针对商业银行明确提出了实行信贷资产的风险管理。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提出了与巴塞尔协议完全一致的要求,这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从此具有了法律依据。

2004年3月1日,中国银监会制定颁布的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本监管制度——《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施。该办法规定了2007年1月1日为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最后期限。过渡期内,要求未达标的商业银行通过敦促股东注资,调整资产结构,改善经营状况,提高自我积累能力,招募合格战略投资人,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上市或增资扩股等多种方式补充资本。与此同时,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通过发行次级债务工具筹集资本,其增资活动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总体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在为能与以巴塞尔协议等为代表的国际惯例接轨,着重从完善法人治理、建立风险控制机制、补充资本等方面下功夫,苦练内功,进而逐步发展成为现代商业银行。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及巴塞尔协议Ⅲ使我国商业银行基本与国际惯例接轨

2009年3月我国正式加入巴塞尔委员会,这进一步推进了国内金融监管改革。

新巴塞尔协议的推出为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其基本精神和技术方法对我国改革银行业治理结构,提高银行业风险资本监管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具有重要而积极的影响。2009年12月4日,中国银监会以银监发[2009]109号文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查指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审慎评估银行的表内和表外主要风险,实施资本规划管理,并持续保持与银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资本水平。2010年10月,中国银监会召开会议部署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提出第一梯队即工农中建交招6家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申请和审批时间表为“2010年底至2011年初”。更为重要的是,在新资本协议推进实施的过程中,其强化风险管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正在对中国银行业提高识别、计量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产生着重要影响。

借鉴巴塞尔协议Ⅲ,结合中国银行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国情,2012年6月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管理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在参考巴塞尔协议Ⅲ规定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5%)(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人部分等)、一级资本充足率要求(≥6%)(一级资本含核心一级资本和其他一级资本,其中,其他一级基本包括: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少数股东资本可计人部分)和资本充足率要求(≥8%)(这里的资本即总资本,含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其中,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o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2.5%。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同时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0--10,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贷款拨备率的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资本管理办法》实施后,正常时期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多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既与资本监管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又增强了资本监管的审慎性和灵活性,确保其资本能充分覆盖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

2012年11月30日,中国银监会又发布了《关于实施<资本管理办法>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主要内容包括:①明确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已经满足《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为了进一步减缓商业银行实施《资本管理办法》的压力,《通知》对储备资本要求(2.5%)设定6年的过渡期:2013年年末,储备资本要求为0.5%,其后五年每年递增0.4%。到2013年年末,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由普通股等构成)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6.5%、7.5%和9.5%;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分别为5.5%、6.5%和8.5%o②对已达标银行和未达标银行提出差异化要求。对于已达标银行,鼓励过渡期内资本充足率保持在《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之上;对于未达标银行,要求在过渡期内达到分年度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并制定资本规划,稳步推进资本充足水平的提高。③提H{了过渡期内的监管措施。

《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意味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在我国得到全面实施。伪积极适应巴塞尔委员会在银行业监管改革方面的新要求,全面提升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2016年9月30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根据风险状况、市场和宏观经济情况来评估资本和流动性的充足性,确保银行体系稳健运行

(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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