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
(一)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改革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外汇资源短缺,一直实行比较全面而严格的外汇管制。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战略以来,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沿着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培育市场机制的方向,有序地由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转变。1996年12月我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同时在资本项目下仍然实行外汇管理,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汇管理体制。2001年以来,我国主动顺应加入世贸组织和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完善经常项目可兑换,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推进贸易便利化。
(二)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条件下的经常项目管理
1996年12月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为了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防止无交易背景的逃骗汇及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在经常项目下仍然实行真实性审核。根据国际惯僦,这并不构成对经常项目可兑换的限制。(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2)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3)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用沤,除个别项目须经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真实性审核外,可以直接按照市场汇率凭相应的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账户上对外支付。
(4)实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货物出口后,由外汇管理部门对相应的出口收汇进行核销;进口货款支付后,由外汇管理部门对相应的到货进行核销。
(三)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条件下的资本项目管理
按照“循序渐进、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留有余地”的改革原则,我国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目前,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均需调回境内。
(1)直接投资。我国对外商直接接投资外汇亡管理一直比较宽松。近几年,不断放宽境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支持企业“走出去”。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投资资金等需开立专项账户保留;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可持相应材料直接到外汇管理部门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结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支出经批准后可以从其外汇账户中汇出或者购汇汇出。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2010年10月以来,启动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一方面,支持外商以人民币出资在我国进行直接投资;另一方面,允许国内企业以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外汇年检和境外再投资备案,全国推广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直接投资无须前置性审批,直接投资实现完全可兑换。
(2)证券投资。在证券资金流入环节,境外投资者可直接进入境内B股市场,无须审批;境外资本可以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间接投资境内A股市场,买卖股票、债券等,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必须在批准的额度内,2013年3月推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业务,香港、新加坡和英国等地投资者可以通过此机制投资境内A股市场;境内企业经批准可以通过境外上市(H股),或者发行国际债券及离岸人民币债券,到境外募集资金调回使用。证券资金流出逐步放松,渠道增加。外汇指定银行可以买卖境外非股票类证券;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在一定额度内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购汇额按保险机构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控制。
(3)其他投资。对外债实行计划管理。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入和自然人)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制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允许跨国公司在集团内部开展外汇资金运营;允许个人合法财产对外转移。
(四)新形势下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近年来,外汇管理局继续推进外派管理简政放权。一方面,继续创新和优化外汇管理公共服务流程,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外汇管理公共服务魇量和效率;另一方面,持续落实法规清理长效机制,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更新现行有效外汇篱理主要法规目录,便利市场主体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2016年1月,中圉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扩大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面向27家金融机构和注册在上海、天津、广州、福建四个自贸区的企业,扩大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2016年4月末,国家外汇管理局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决定自5.月3日起,将本外币一体化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随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对金融机构和企业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而是由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这一政策的实施,进一步丰富了境内市场主体特别是中资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助予降低融资成本,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好地服务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开放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2016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通过结算代理人办理外汇登记;不设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凭相关登记信息,到银行直接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汇或购汇手续,不需再到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核准或事前的审批;资金汇出没有锁定期及分期汇出的安排。截至2016年12月底,已经有超过30个境外机构或产品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完成备案。2016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进一步放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额度限制,并简化审批流程。相关政策实施以后,市场反映良好,截至2016年8月底,共有270家QFII机构获批814. 78亿美元额度。2016年9月初,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对RQFII和QFII机构外汇管理的一致性,推动境内金融市场开放。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2016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扩大银行持有的结售汇头寸下限、统一中外资企业借用外债政策、简化A类企业收结汇手续、明确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单证审核要求、规范货物贸易风险提示函制度等9项措施,积极助力于企业降低收结汇资金成本,更加灵活地使用外债资金。在加强外汇形势监测分析与风险防范方面,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完善对l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修订《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同时,坚决打击各种外汇违规行为。针对跨境资金违规流动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加大对大要案件和地下钱庄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外汇市场正常秩序。
(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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