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我国的外债管理体制
(一)我国的外债情况
1979年以前,我国基本上不借外债,也不接受外国投资。此后,积极利用外资是对外开放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1980年年末我国外债余额还不到50亿美元,到“八五”期末突破1 000亿美元大关。由于鼓励外商直接投资是我国利用外资政策的主要内容,所以,我国外债增加幅度不大。截至2016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为14 320亿美元。虽然外债绝对规模较大,但负债率、债务率和偿债率等有关指标一直低于国际公认的警戒线。
我国外债的总体结构特征是:①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占38%;短期外债占62%。短期外债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44 010。②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债务占 8%;中央银行债务占5%;银行债务占42%;其他部门债务占28%;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债务占17%。③从债务工具看,货币与存款占23%;贷款占22%;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占19%;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占17 %;债务证券占15%;特别提款权(SDR)分配占1%;其他债务负债占3%。④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占40%;外币外债(含SDR分配)占60%。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79%,欧元债务占8%,港元债务占5%,日元债务占4%,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债务合计占4%。
(二)我国的外债管理制度
我国对外债实行分类多头管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外债管理主体。财政部是政府外债的统一管理部门,国家发改委负责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外债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短期外债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不需事先批准,但其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要严格控制在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额的差额内。我国对外债还实行登记管理,债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债务人为财政部门的,应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逐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债务人为境内银行的,应通过外汇管理局相关系统逐笔报送其借用外债信息;其他境内债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逐笔办理外债登记。
近年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迅猛发展,人民币外债规模不断增加,为更全面反映我国外债总体规模,从2015年起,国家外汇管理局按季对外公布我国全日径外债数据。所谓全口径外债指的是将人民币外债计入我国外债统计的范围之内的外债。包含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以外币表示的对外债务;第二部分是随着我国人民币国际化程度的提高,直接以人民币形式存在的外债。人民币外债和外币外债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人民币外债与外币外债在计价货币与偿付货币上存在本质区别,在面临汇率剧烈波动及在对外偿付债务时对一国外汇储备造成的影响也存在差异,从而对本国经济运行和金融体系造成的影响也有较大区别。具体地说,外币外债易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发生危机时可能加重债务人的偿债负担;而人民币外债不存在货币错配风险和汇率风险等,特别是没有外汇偿付风险,并不直接消耗外汇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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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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