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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金融经济师考点梳理:​银行金融机构

发表时间:2018/1/16 15:09: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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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银行

(一)中央银行的产生和发展

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金融体系中居于中心地位的金融机构或组织,是代表国家统领一国金融机构体系,控制全国货币供给,并制定和执行国家的货币政策,进行宏观金融调控的最高金融机构。

现代商业银行产生之后,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才出现中央银行。最早的中央银行是1668年成立的瑞典银行,而对当代中央银行发展具有划时代影响的则为英格兰银行——英国中央银行。该银行于1694年创办,1844年取得集中发行货币和管理准备金的特权,1854年成为票据交换中心,1872年担负最后贷款人角色,在此期间逐渐放弃商业银行业务,成为完整意义上的现代中央银行。

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即1914-1945年,这一时期是中央银行发展的主要阶段。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各国纷纷重建币制时开始意识到作为发行银行的中央银行应当加强,出现了广泛设立改组中央银行的要求。特别是1920年在布鲁塞尔举行了国际经济会议,要求未建立中央银行的各国都应从速建立。同时,1929-1933年世界性经济危机和信用的冲击,使各国都纷纷设立和加强中央银行,努力稳定货币。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到现在,即1946年以来,中央银行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大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授权中央银行调节国民经济,调节金融,稳定货币,促进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中央银行已成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金融货币政策的制定和监督管理机构。

(二)中央银行的类型

1、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

单一式央银行制度是指国家单独建立中央银行机构,使之全面、纯粹行使中央银行的制度。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中又有如下两种具体情形:

(1)一元式。这种体制是在一个国家内只建立一家统一的中央银行,机构设置一般采取总分行制。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的中央银行都实行这种体制,如英国、日本、法国、印度等,我国也是如此。

(2)二元式。这种体制是在一国内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银行机构,中央级机构是最高权力或管理机构,地方级机构也有其一定独立的权利。根据规定,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银行分别行使职权。这是一种带有联邦式特点的中央银行制度,采用这种制度类型的凰家有美国、德国等。

2.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

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是指国家不单独设立专司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机构,而是由一家集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职能于一身的国家大银行兼行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这种中央银行制度往往与中央银行初级发展阶段和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相对应,前苏联和1990年前的多数东欧国家即实行这种制度。我国在1983年前也实行这种制度。

3.准中央银行制度

准中央银行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不设通常完整意义上的中央银行,而由政府授权几个机构或商业银行履行有限的中央银行职能。一般只具有发行货币、为政府服务、提供最后贷款援助和资金清算等中央银行的部分职能。实行这种制度的典型国家和地区是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特区。

4.跨国中央银行制度

跨国中央银行制度是指由几个主权独立的国家联合组建一家中央银行,由这家中央银行在其成员国范围内行使部分或全部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制度。其最大的特点是跨国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西非货币联盟区、中非货币联盟区、欧元区等实行这种制度。

(三)中央银行的职能

中央银行的职能主要是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活动进行领导、管理和监督。概括起来主要有三大职能:即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c

1.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权的必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统一货币发行与流通是货币正常有序流通和币值稳定的保证。中央银行凭借国家授权,以国家信用为基础而成为垄断货币发行的机构,中央银行按照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货币流通及其管理的要求发行货币。第二,统一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根据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情况调节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的需要。第三,统一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基础。统一货币发行使中央银行通过对发行货币量的控制来调节流通中的基础货币量,并以此调控商业银行创造信用的能力。独占货币发行权是中央银行实施金融宏观调控的必要条件。

2.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银行的银行这一职能体现了中央银行是特殊金融机构的性质,是中央银行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基本条件。中央银行通过这一职能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活动施加影响,以达到调控宏观经济的目的。该职能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集中存款准备金。二是充当“最后贷款人”,在商业银行发生资金困难而无法从其他银行或金融市场筹措时,向中央银行融资是最后的办法,中央银行对其提供资金支持则是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否则便会发生困难银行的破产倒闭。表现为:①当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生资金周转困难时,中央银行为其提‘供全力支持,以防银行挤提风潮的扩大导致支付链条中断以至引起金融恐慌或整个银行业的崩溃;②为商业银行办理资金融通,使其在同业拆借方式以外,增加银行资金头寸短期调剂的渠道,提供最终保障;③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多种资金支持方式,调节银行信用和货币供应量,传递和实施金融调控的意图。要是组织、参与和管理全国的清算。

3.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

政府的银行职能是指中央银行为政府提供服务,是政府管理国家金融的专门机构。具体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代理国库。包括按国家预算要求代收国库库款、拨付财政支出、向财政部门反映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等。

(2)代理政府债券发行。中央银行代理发行政府债券,办理债券到期还本付息。

(3)为政府融通资金。在政府财政收支出现失衡、收不抵支时,中央银行具有为政府融通资金以解决政府临时资金需要的义务。中央银行对政府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为弥补财政收支暂时不平衡或财政长期赤字,直接向政府提供贷款。为防止财政赤字过度扩大造成恶性通货膨胀,许多国家明确规定,应尽量避免发行货币来弥补财政赤字。二是中央银行直接在一级市场上购买政府债券。

(4)为国家持有和经营管理国际储备。国际储备包括外汇、黄金、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储备头寸、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的尚未动用的特别提款权等。

(5)代表政府参加国际金融活动,进行金融事务的协调与磋商,积极促进国际金融领域的合作与发展。

(6)为政府提供经济金融情报和决策建议,向社会公众发布经济金融信息。

(四)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与金融调控

中央银行的金融业务活动可从不同角度分类,根据其业务活动的对象可分为:①为执行货币政策而开展的业务,体现在中央银行对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②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开立账户、提供结算和清算服务等;③为政府部门和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经理国库和代理证券服务。根据中央银行金融业务活动性质可分为负债业务和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主要有集中存款准备金、货币发行和经理国库;资产业务主要有贷款、再贴现、国债买卖与储备占款等。

1.中央银行存款业务及其调控作用

(1)中央银行存款业务与存款准备金政策。中央银行存款业务包括准备金存款业务、财政性存款业务和特种存款业务。存款准备金政策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存款等债务规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强制性地要求商业银行按此准备金率上缴存款准备金,并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比率以增加或减少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促使信用扩张或收缩,从而达到调节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之初,要求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必须按一般存款(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和农村存款等)的一定比例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2)存款准备金政策的调控作用。①调节和控制信贷规模,影响货币供应量。中央银行可通过提高或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影响商业银行贷款能力和货币供应量。②增强商业银行存款支付和资金清偿能力。一是法定准备金制度可适当限制商业银行派生存款的扩张能力,增强商业银行支付和资金清偿能力;二是中央银行集中的法定准备金,对商业银行的支付和稳定有最后保证的功能;三是当商业银行存款下降时,中央银按行规定比例调减存款准备金,可增加商业银行的头寸。③增强中央银行信贷资金宏观调控能力。中央银行集中准备金存款,可增加其直接掌握的言贷资金量,

为进行宏观调控的资金力量。当需要放松银根时,可用集中的准备金增加对商业银行放款或调低存款准备金率;当需要收紧银根时,可收回用准备金发放的贷款或适当调高存款准备金率。并且中央银行集中起来的法定准备金,可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实行信贷倾斜,影响资金投向。

2.中央银行再贴现业务及其调控作用

再贴现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持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进行票据再转让的一种行为。我国目前再贴现的对象是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办理此业务的城乡信用社。澳占现银行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时,必须持已办理贴现但尚未到期的、格式完整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填制再贴现凭证,并在汇票上背书,一并送交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再贴现。再贴现实付金额按贴现汇票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中央银行再贴现业务的核心是通过调整再贴现率和再贴现条件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货币供应量。中央银行再贴现的规模直接影响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中央银行的融资数量,从而收缩与扩张货币供应量。中央银行再贴现率的变动,是中央银行宣告其政策意图的一种有效手段。若中央银行调高再贴现率,标志其发出了紧缩银根的信号,社会信用会相应紧缩;反之亦然。中央银行调整再贴现率,会影响商业银行借人资金的成本,使商业银行相应调整向客户放款或贴现的利率,即再贴现率的变动会影响和支配市场利率,从而对信贷规模和货币供应量发挥调控作用。

3.中央银行贷款业务及其调控作用

一般而言,中央银行不与一般的工商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中央银行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再贷款。

中央银行再贷款的调控作用体现在:①中央银行通过发放或收回贷款,直接影响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增加或减少,所以中央银行变动贷款的数量和结构,可以调节商业银行贷款的规模和结构,最终调控社会货币供应量。②中央银行贷款曾经是我国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最重要、最有效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调控中央银行贷款,可以在不直接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和不影响其自主经营积极性的前提下,把货币政策目标意图传导给金融机构。

4.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及其调控作用

与一般金融机构从事证券买卖不同,中央银行买卖证券的目的不是盈利,而是调节货币供应量。当中央银行判断社会上资金过多时,便卖出其持有的有价证券或外汇,收回一部分资金;相反,当中央银行认为需要放松银根时,便买进有价证券或外汇,直接增加金融机构与公众的可用资金数量。

公开市场业务的扰点是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干扰与冲击较小,并且可以连续操作,从而实现平稳、连贯的货币政策效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公开市场业务将逐渐成为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最常用方法。

公开市场业务的调控作用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调节货币供应量。当中央银行要放松银根时,可在公开市场上买进政府债券或外汇,使商监银行备付金增加,成为商业银行扩张信贷,创造存款货币的基础,并将最终形成货币供应量的增加;反之,当中央银行要紧缩银根时,便可进行反向操作,使货币供应量相应收缩。

第二,影响利率。中央银行购进政府证券,直接引起市场上资金供应增加,会影响货币市场短期利率下降;反之,利率上升。

第三,对社会心理预期有明显告示使用。如果中央银行大量买入债券,社会大众意识到中央银行在放松银根,扩张信用,进而预期到利率会继续降低,这使人们一方面增加债券需求,另一方面扩大对信用的需求,使信用迅速扩张,货币供应量增加;反之亦然。

5.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及其调控作用

基准利率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基准利率的确定与变化,对整个利率体系中的各项利率具有引导作用,处于利率体系的核心。

基准利率对宏观调控的作用表现在:中央银行通过提高或降低基准利率,影响商业银行借人中央银行资金的成本,进而影响借款企业从商业银行借人资金的成本,抑制或刺激公众对信贷资金的需求,最终导致信贷总量和货币供应量的收缩或扩张。

6.中央银行黄金外汇储备业务及其调控作用

目前,各国实行的是不兑现信用货币制度,而且多数国家实行不同的外汇管制。在国际收支发生逆差时,用外汇或出售黄金换取外汇来支付。这样,各国的金银外汇自然就集中到中央银行储存了。中央银行的资产,应以随时可以出售变现,同时避免损失为原则,黄金外汇储备就是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资产业务。中央银行作为货币发行的银行,不仅要保持币值的稳定,而且要维持汇率的平稳。为此,中央银行必须掌握和管理一定数量的黄金外汇储备,以平衡国际收支,稳定币值和汇率。

中央银行在买卖外汇、黄金资产时,一是要确定合理的储备数量,过多浪费资源,过少丧失国际支付能力。一般认为外汇储备应当相当于3个月的进口额。二是要确定合理的储备结构,应当从安全性、收益性和可兑换性三方面考虑储备资产的比例结构。

截至2016年年底,我国外汇储备3.01万亿美元,黄金储备为1842.6吨。

7.中央银行资金清算业务及其调控作用

中央银行的清算业务是中央银行集中票据交换及办理全国金融机构间资金划拨清算资金转移的业务,也是中央银行金融服务职能的具体体现。中央银行主持一国的资金清算事宜,有利于缩短资金在途时间,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效益;节约社会劳动;有利于提高银行工作效率,增强银行信誉,有利于中央银行正确制定和执行金融政策,有效地进行金融宏观调控。

中央银行的资金清算业务有三类:

(1)集中办理票据交换。一般是由中央银行组织票据交换所,各商业银行将本行应付票

据参与交换。票据交换所作为各银行清算应付款项的集中场所,是中央银行的重要业务部门。集中办理票据交换,大大提高了票据清算效率,加速了资金周转。

(2)办理异地的资金转移。异地资金转移,如各行异地汇兑等都要通过中央银行办理的

业务,总体来讲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先由各银行通过内部联行系统划转,再由其总行通过中央银行办理转账清算;二是把异地票据集中送到中央银行总行办理轧差转账。

(3)集中结清交换的差额。各个参与资金清算的银行都必须将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所以在中央银行都开有活期存款账户,由票据交换产生的应收、应付账款,均可通过中央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票据交换后的债权债务差额也得以划转。

中央银行担负资金清算业务,对加速资金周转、提高银行工作效率、掌握资金运动趋势、进行金融监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中央银行清算业务的数据处理已完全实现了卫星通信专用网络化。

(五)我国的中央银行

1.我国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它是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银行的基础上建立的。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2年在江西瑞金成立的中华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就曾代表红色政权执行中央银行职能,在革命根据地的建设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第一家人民政权所拥有的国家银行,顺理成章地成为新中国的中央银行。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人民银行央银行职即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又办理全国工业、农业和商业短期信贷业务和城乡居民储蓄,这就是所谓‘大一统”和“一身兼二任”的中央银行体制。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原有体制逐渐暴露出种种弊端,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原有的商业性货币信贷业务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出去,由新成立的中国工商银行承接。

中国人民银行目前的分支机构模式为总行一大区分行一中心支行模式,其总行设立于北京,下属的9大分行分别是天津分行(管辖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沈阳分行(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分行(管辖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管辖江苏、安徽);济南分行(管辖山东、河南);武汉分行(管辖江西、湖北、湖南);广州分行(管辖广东、广西、海南);成都分行(管辖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安分行(管辖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此外还有两家直属的营业管理部,分别是北京营业管理部和重庆营业管理部。

2.我国中央银行的职责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是:①发布并履行与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②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③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④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⑤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外汇市场;⑥监督管理黄金市场;⑦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⑧经理国库;⑨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⑩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部分监管职能由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承担,但中国人民银行还是一个金融监管者,只是其中心职能进一步显现出来。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行使如下监管权:①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②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③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④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⑤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⑥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⑦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⑧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⑨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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