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业银行存款的管理
鉴于存款对商业银行经营的重要性,各国政府和中央银行及商业银行内部都针对存款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制度及管理条例、办法,以对其实施有效管理。
(一)对公存款的管理
对公存款包括前述各项单位存款,金融机构对对公存款实行账户管理。根据我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单位的存款账户有四种: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金融机构对对公存款实行转账结算管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现金使用规定使用现金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与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而且转账结算还具有加速资金周转,扩大信贷资金来源,减少现金使用,节约社会劳动,调节市场货币流通,加强现金管理的作用,所以开户单位在经济往来中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金融机构作为各部门经济活动的结算支付中心,在办理转账结算时必须贯彻“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迸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三项原则。
商业银行对对公存款实行现金管理。为了加强对存款的管理,我国现行现金管理制度规定:凡是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及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均实行现金管理。商业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一个开户单位只能在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需要支付现金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其库存现金限额,其库存现金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交通不便地区或边远地区的单位,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开户单位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当日送存。
当日送存有困难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存。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一般不允许从本单位现金收入中坐支。为了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又发布了《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现金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财政性存款的管理
财政性存款(主要是各级财政金库存款)业务一般由商业银行代理,商业银行须将所吸收的全部财政性存款及时、全额划缴和转存到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得转移或截留存款资金。对发生迟缴、欠缴和不缴财政性存款的商业银行,按迟缴或欠缴的金额处以罚息,并在下一次调整或划拨缴存存款时如数补足。根据《国库存款计付利息管理暂行办法》,财政性存款应计付利息,国库存款计付利息的利率,按现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执行。利率发生调整时,按调整后的利率计付。国库存款利息,分财政级次,按日库款余额(日积数)累计积数计算,按季结算利息。
财政性存款是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作为中央银行支配的资金,具有高能货币的性质,可以使货币总量倍数扩张或收缩,因其对货币供应和社会信用总量存在极大影响,中央银行对财政性存款实行统一管理,使其符合一定时期货币政策的要求。
(三)储蓄存款的管理
储蓄存款是商业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的重要资金来源。我国对公民储蓄实行保护和鼓励的政策。“保护”就是指个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里的储蓄存款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鼓励”是指国家除了法律上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外,还采取了存款有息等一系列具体措施,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加储蓄。国务院制定的《储蓄管理条例》将“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管理储蓄存款的基本原则。
(1)存款自愿。存款自愿是指参加储蓄必须出于存款人自愿,城乡居民个人的货币收入,是否存入,存多存少,存长存短,存在哪家商业银行,选择何种储蓄种类,都是完全由储户自己决定,商业银行可以宣传动员,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加以干涉,更不得强迫命令储户存款,此外,对于存款人的存款意愿,商业银行不得拒绝。
(2)取款自由。取款自由是指存款人对自己的存款可以随时提取,取款时间、取款金额和取款用途完全由自己决定,商业银行必须按约定付款,不得有任何刁难、干涉或限制。取款自由是存款自愿的前提,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原则,也是储蓄存款稳定增长的重要保证。只有保证了存款人的权益,才能吸引储户,增加存款总量。
(3)存款有息。存款有息是指商业银行对各类储蓄存款,无论金额的多少,存期的长短,都要按照中凰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付给存款人一定的利息,存款有息是存款人参加储蓄的内在动力,同时也反映了信贷资金的基本特征偿还一一偿还本息。
(4)为存款人保密。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后,商业银行有义务为存款人保密,商业银行不得向任何机构或个人泄露存款人姓名、账号、存款金额、存款种类、支取时间等信息。司法部门或公安部门如果因审理案件的需要,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为存款人保密是保障存款安全性和自由支取的重要措施。
我国《商业银行法》颁布时又再次重申了以上四个原则,同时规定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进一步强调了对存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存款成本的管理
存款成本是商业银行筹集资金来源的付出,成本高低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1.存款成本的有关概念
(1)利息成本。利息成本即商业银行按照约定的存款利率,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存款人的报酬。利息成本的高低根据存款期限的不同而不同。
(2)营业成本。营业成本又称服务成本,指除利息以外的其他成本,包括银行职员的T资和薪金、广告宣传费用、设备折旧应摊计提、办公费用以及其他服务费用等。
(3)资金成本。资金成本指商业银行为吸收存款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即利息成本与营业成本之和。它反映了商业银行为取得负债而付出的代价,用资金成本除以全部存款资金,可得到资金成本率:

资金成本率是一个重要的成本分析指标,既可以对银行不同年份吸收负债的成本进行纵向比较,也可以与规模相同、条件相近的商业银行进行横向比较。
(4)可用资金成本。所谓可用资金是指银行可以实际用于贷款和投资的资金,即在银行:资金来源总额中扣除应缴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必要的储备金(库存现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在关联行的存款等)之后的余额。用资金成本除以可用资金数额,可得可用资金成本率:

2.存款成本管理
成本管理的目的是使存款经营以最小的支出,达到吸收存款的最佳规模效益。现实中,存款总量与存款成本的关系表现为四种情况,即总量增加、成本上升;总量增加、成本下降;总量增加、成本不变;总量不变、成本增加。综上可见,存款成本的高低不但与存款总量有关,而且与存款结构、单位成本内固定与变动成本的比重以及利息成本和营业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都有密切的关系。以上四种情况中,总量增加、成本下降和总量增加、成本不变都属于经营中最好的情况,总量增加、成本上升属于正常情况,而总量不变、成本增加的情况则需要控制并进一步分析原因。一般而言,提高存款总量、降低存款成本要走内涵扩犬再生产之路,注重改变存款结构、创新存款品种、提高存款工具的流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而不能单纯依靠提高利率、增设网点等粗放扩张方式。
(责任编辑: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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