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风险责任的划分(掌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某些风险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在准备投标时无法合理预见的,就业主利益而言,不应要求承包商在其报价中计入这些不可合理预见风险的损害补偿费,以取得有竞争性的合理报价。
①通用条件内以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定义为“基准日”作为业主与承包商划分合同风险的时间点。
②在此日期后发生的作为一个有经验承包商在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见的风险事件,按承包商受到的实际影响给予补偿;若业主获得好处,也应取得相应的利益。
③某一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损害是否应给予补偿,工程师不是简单看承包商的报价内包括或未包括对此事件的费用,而是以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阶段能否合理预见作为判定准则。
(一)业主应承担的风险义务
1.合同条件规定的业主风险
属于业主的风险包括:
(1)战争、敌对行动、入侵、外敌行动;
(2)工程所在国内发生的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在我国实施的工程均不采用此条款);
(3)不属于承包商施工原因造成的爆炸、核废料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等;
(4)超音速或亚音速飞行物产生的压力波;
(5)暴乱、骚乱或混乱,但不包括承包商及分包商的雇员因执行合同而引起的行为;
(6)因业主在合同规定以外,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的某一区段或某一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7)业主提供的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
(8)一个有经验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作用。
前5种风险都是业主或承包商无法预测、防范和控制而保险公司又不承保的事件,损害后果又很严重,业主应对承包商受到的实际损失(不包括利润损失)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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