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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教育系统2014年第五批招聘教师公告

发表时间:2014/5/6 18:38:48 来源:网络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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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教育系统2014年第五批招聘教师公告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35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职位一:20名;职位二:10名;职位三:5名。

  二、招聘条件

  (一)资格条件

  1.职位一:宁波大市生源或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前教育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学历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专业不限),198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研究生放宽至198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2.职位二:鄞州区生源或户籍的2013届和2014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专业不限。198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研究生放宽至198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3.职位三:宁波大市生源或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前教育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学历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专业不限),198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研究生放宽至198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男性。

  鄞州户籍且现在鄞州区管辖的幼儿园任教满1年的在职非事业编制教师,198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研究生可放宽至198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具有二级教师(学前教育)及以上教师职称的可放宽至197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可报考职位一、职位三。其中报考职位一的学历可放宽到大专及以上但第一学历须为全日制普通中专(含职业中专)学前教育专业,若是本科学历且具有二级教师(学前教育)及以上职称的第一学历不作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生源或户籍可放宽:

  ①浙江省师范类省级优秀毕业生,浙江师范大学5%学子英才师范类毕业生,部属师范院校的师范类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生,不限生源、户籍。

  ②现在鄞州区管辖的幼儿园任教满1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前教育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且获得过鄞州区教坛新秀一等奖及以上或鄞州区学科骨干教师及以上的在职非事业编制幼儿园教师,生源或户籍放宽至浙江省。

  (二)报考人员须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热爱幼儿,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提供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应聘资格。

  (三)具有与履行招聘岗位相适应的职业道德素质、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相关专业技能和心理素质。

  (四)符合公告规定的体检和考核要求。

  三、招聘原则、办法和步骤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4年3月30日~3月31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2.报名地点:鄞州区教师进修学校(高教园区南区(鄞州)学府路5号鄞州区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内,可乘坐公交21、159、166、363、367、369至鄞州教育中心站或宁波城市学院/鄞州教育中心站下车,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南侧)。

  3.报名要求:应聘者需带近期免冠白底1寸彩照1张,身份证、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学生证(已有毕业证书的毕业生要求带学历学位证书,留学人员提供毕业证书、认证书或相关证明)、生源证明(高校入学前户口簿)或现户口簿(户籍证明)、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基本养老保险单、师范类证明、浙江省省级优秀毕业生(或浙江师范大学5%学子英才)等招聘职位要求提供的原件及复印件。有特殊原因,可委托他人代报,代报者除携带上述相关证件材料外,还须随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每位应聘者只能报考1个职位。

  5.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与招聘职位指标数之比不足3:1的,则相应核减该职位招聘指标。如出现招聘指标核减等情况,区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将及时予以公布。

  (二)笔试

  笔试内容为专业知识,闭卷,百分制。

  笔试时间:初定于2014年4月12日(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报考人员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笔试成绩于笔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可以登陆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byzrs.gov.cn)人事招考通告“2014学年宁波市鄞州区教育系统第五批招聘教师公告”栏(下同)和鄞州教育网(www.yzjy.gov.cn)查询。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数的2倍确定进入技能测试对象和面试人员名单,不足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技能测试、面试人员名单,于笔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天内,在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人事招考通告相应公告栏和鄞州教育网公布。

  (三)技能测试

  技能测试由弹琴、唱歌、跳舞、绘画等四部分组成,各25分。技能测试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参加技能测试的视作自动放弃招聘资格。

  (四)面试

  面试采取试讲形式,百分制,不足60分者淘汰。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职位一按笔试成绩的40%、面试成绩的30%及技能测试的30%合成总成绩;职位二、职位三按笔试成绩的40%、面试成绩的40%及技能测试的20%合成总成绩。

  根据总成绩,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指标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如遇总成绩相同,面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若面试成绩也相同,技能测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若技能测试成绩也相同,则加试一门综合知识,综合知识成绩高者进入体检。

  (五)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执行,体检工作程序及复查、复检办法参照公务员体检规定执行。不合格者淘汰。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的,视作自动放弃。

  (六)考察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考察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自愿放弃考察者,须向区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考察不合格者淘汰。

  (七)公示、聘用

  考察合格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则取消聘用资格。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拟聘用的2014届应届毕业生与区教育部门签订就业协议。

  在区教育部门报送区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前(以发文日期为准),若出现职位名额空缺的,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2014学年开学前,区人力社保部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的,办理聘用报到手续。在办理报到及人事关系转移手续时,若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将取消聘用资格。拟聘用人员不能按时取得应聘职位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则取消聘用资格,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理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空缺名额不再递补。

  新聘用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见习期(试用期),期满经考核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取消聘用资格。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录用起至2014年底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届时未取得的不再聘用。

  拟聘用人员凡属农业家庭户的,必须在见习期(试用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间,办理农转非迁户手续;没有办理的,在见习期(试用期)或执行初期工资期满时,解除聘用合同。

  四、有关说明和注意事项

  1.户籍以报名第一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不含高校就学落户);生源指高校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2.任教年限统一计算至2014年8月31日。

  3.报考人员须在报名第一日前取得学历证书及职位要求的各类荣誉证书,研究生还须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其中2014年应届毕业生须在2014年8月31日前取得公告要求的各类证书。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认证书须在2014年8月31日前取得),委培生须征得委托培养单位同意。

  报考人员在招聘程序各环节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咨询电话:87525740、87525748

  监督电话:87525252

  附件:1.2014学年鄞州区教育系统第五批招聘教师报名登记表

  2.报名材料清单

  3.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

  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21日

  附件2: 报名材料清单

  1.填写完整的《2014学年鄞州区教育系统第五批教师招聘报名登记表》一式1份、近期免冠一寸白底彩照1张(粘贴在登记表上);

  2.身份证(双面复印)、生源提供高校入学前户口簿(复印件是户主有地址页及本人页)、户籍提供现户口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尚未取得留学中心认证书的应提供有效的留学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浙江省师范类省级优秀毕业生(浙江师范大学5%学子英才)、师范类证明等职位要求提供的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学生证等职位要求提供的原件及复印件;

  4.须提供在职工作单位工作证明的应聘人员,工作证明须写明工作起止时间及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名,同时还需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单等原件,及职称证书、荣誉证书等职位要求提供的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能证明符合报名条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务请报名时随带所有报名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附件3: 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警告仍不改正或考后认定的,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二)在试卷、答题卡(纸)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四)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特殊标记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纸),或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六)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将手机、资料、电子设备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至座位的,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

  (二)违反规定夹带、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抄袭、协助抄袭的;

  (五)互相交换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的。

  四、有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使用手机等工具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的;

  (三)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六、对本规定三、四、五条所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考试机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七、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辱骂、诬陷他人,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点击查看:2014年各地区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报名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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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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