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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复习笔记(22)

发表时间:2013/1/7 13:20: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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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将主要针对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相关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犯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要件: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我国《刑法》第13条和分则的规定,具体指明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种类。例《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该要件说明了犯罪客体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危害行为而受到什么样的侵害。因此,犯罪客观方面也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了两种人:一种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另一种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按照对犯罪主体是否有特定要求,又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个人只有在故意或过失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才负刑事责任。所以,故意或过失作为犯罪的主观方面,也是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

刑罚种类有: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只能单独使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以上主刑。附加刑(从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主刑的种类: 1.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具有一定的期限,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2日。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法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箅,判诀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1日。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拘押于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有期徒刑的基本内容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 《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徒刑的人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20年。刑期从判泱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抵折刑期1日。 4.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基本内容也是对犯罪人实施劳动改造。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即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须附加剥夺政治5.死刑: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死刑是刑法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的种类:根据《刑法》,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刑罚,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2.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同时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与没收犯罪物品有本质区别,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人和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刑法》第59条规定,判处没收财产时,既可以判处没收犯罪人的全部财产,也可以判处没收犯罪人所有的部分财产。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时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1.犯罪客体:本罪的客体,是生产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包工头、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等。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不论是表现为疏忽大意,还是表现为过于自信,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都是一样的,即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故意的。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劳动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生产经营的指挥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负有提供、维护、管理职责的人。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则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违反国家规定,降f氐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4.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至于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质量标准则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指我国合同法凋整对象的范围,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受合同法凋整,现行合同法只调整一部分合同,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有: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 政府依法进行社会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适用各行政管理法,不适用合同法,但是,当政府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与他人订立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时,应受合同法调整。 3.劳动合同:在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4.政府间协议:〖〗 国家或者特别地区之间协议,适用国际法,如国家之间各类条约、协定、议定书等。

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一定名称并有专门规定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已经确定一定的名称,并设定具体规则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15类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尚未确定专门名称和具体规则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可见当事人可自由订立无名合同。从实践来看,无名合同大量存在,是合同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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