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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常见行政责任种类和行政处罚程序

发表时间:2015/8/27 11:16: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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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建设领域常见行政责任种类

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受到的法律制裁。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对象主要是公民、法人。是更为常见的行政责任承担形式。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期限是1日以上,15日以下。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对象是违法失职的公务员

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执照等。

行政处分具有如下特点:

1、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责任形式。

2、行政处分的主体是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

3、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不涉及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行政处分也是一种行政责任形式。行政处分。即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法规或政纪的行为所实施的制裁。

二、行政处罚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一般规则

1.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未告知的,行政处罚不成立。

3.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人的陈述、申辨的,行政处罚不成立。

程序种类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于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3.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针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

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一旦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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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昆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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