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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强化讲义(70)

发表时间:2013/3/7 15:06:2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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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整理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3、了解物权的保护

(1)请求确认权利

(2)请求排除妨碍

(3)请求恢复原状

(4)请求返还原物

(5)请求消除危险

(6)请求损失赔偿

注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资质管理

(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纠纷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2)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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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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