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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复习笔记总结157

发表时间:2010/9/2 10:07: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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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A320063-2】(掌握)
    1.背景
    某承包人与有资质的某劳务分包人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工程于6个月后竣工,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发现有一墙面抹灰质量不合格,导致墙面面层及抹灰大面积脱落。于是,承包人向劳务分包人提出经济索赔2万元,劳务分包人不予确认。
    2.问题
    (1)劳务报酬的约定有几种方式?
    (2)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如何进行?
    (3)劳务分包人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分析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掌握劳务分包合同的应用。
    4.答案
    (1)劳务报酬的约定有如下三种方式:
    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等三种约定。
    (2)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2)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3)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母。
    (3)劳务分包人做法正确,因为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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