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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讲义精选(3)

发表时间:2011/12/5 10:09: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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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相关知识资料:讲义精选(3)

2Z201102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重点解析:

记住数据。

2Z2011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Z201111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九)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在工程实践中,部分建设单位忽视竣工验收的重要性,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将工程提前交付使用。这种不规范的行为很容易产生质量问题,并会在发承包双方之间就质量责任归属问题产生争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3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如果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承担法律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最低保修期限是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重点解析:

1.对第16条第3款中建设单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需要掌握。

2.而对于其后的司法解释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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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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