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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制度之民法(1)

发表时间:2012/2/14 11:07: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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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2 Z20 1 040 民法

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民法包括的范围很广,此处仅主要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部分内容。

《民法通则》于1 986年4月1 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 987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则》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民法通则》共分为9章,156条。本书仅就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部分内容进行介绍。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三部主要法律。本书仅就其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部分进行介绍。

22201041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由于三要素的内涵不同,则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诸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等。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

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

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本来民法上只有人的概念,亦即指自然人,后来团体的法律地位被民法确认,产生了法人。为了区分人与法律拟制的

“人",遂出现了“自然人"这一称谓。所以,自然人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不具有我国的国籍,不属于我国的公民,但是这并不妨碍其成为我国的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1 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1 6周岁以上不满1 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人也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根据《民法通则》第3 7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也具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其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而止于法人的撤销。

3.其他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称为非法人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

1.财

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在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如基本建设贷款合同的标的,即一定数量的货币。

2.物

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例如,施工中使用的各种建筑材料、施工机械就都属于物的范围。

3.行为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义务人所要完成的能满足权利人要求的结果。这种结果表现为两种:物化的结果与非物化的结果。

物化的结果指的是义务人的行为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例如,房屋、道路等建设工程项目。

非物化的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最终产生了权利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例如,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行为。

4.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例如,文学作品就是这种智力成果。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也称为精神产品。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这种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来源可以分为法定的权利、义务和约定的权利、义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构成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导致这个特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所以,法律关系的变更分为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一)主体变更

主体变更由两种表现形式:

1.主体数目发生变化

主体数目发生变化表现为主体的数目增加或者减少。例如,总承包商将所承揽的工程进行了分包,就导致了主体数目的增加。

2.主体的改变

主体改变也称为合同转让,由另一个新主体代替了原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客体变更

客体变更也有两种表现形式:

1.客体范围的变更

客体范围的变更表现为客体的规模、数量发生了变化。例如,由于设计变更,将某分项工程的工程量由1000rn2混凝土增加到了2000m2。

2.客体性质的变更

客体性质的变更表现为原有的客体已经不复存在,而由新的客体代替了原来的客体。例如,由于设计变更,将原合同中的小桥改成了涵洞。

(三)内容变更

内容变更也有两种表现形式:

1.权利增加

一方的权利增加,也就意味着另一方的义务的增加。例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经过协商修改了原合同,由施工单位提供工程师的办公场所。

2.权利减少

一方的权利减少,也就意味着另一方义务的减少。例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经过协商约定,将原合同中的“定时支付工程款’’修改为“达到一定工程量的前提下,定时支付工程款”。这就导致了施工单位请求工程款的权利减少。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法律关系的终止可以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

(一)自然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二)协议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协议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协商解除某类建设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义务,致使该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协议终止有两种表现形式:

1.即时协商

这种协议终止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就终止法律关系事宜即时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后终止了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

2.约定终止条件

这种协议终止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约定了终止的条件,当具备这个条件时,不需要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一方当事人即可终止其法律关系。

(三)违约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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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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