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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复习资料之民事法律主体

发表时间:2011/7/11 9:32: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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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主体

(一)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和精神状况有关。

民事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  出生——死亡(如:继承) 
特殊权利能力  如:婚姻 
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 10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8周岁,或16周岁~18周岁自食其力的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提示: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不同:(a)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到其成立宗旨和经营范围限制;(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同时始于成立终于消灭。这是必考的点。

(2)法人有独立财产是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3)注意子公司是法人,分公司不是法人。

(三)其他组织

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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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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