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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强化讲义(81)

发表时间:2013/3/8 11:33: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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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整理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权因主债务清偿或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权利质押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留置的相关内容

留置

定义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适用范围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建设工程合同不适用留置。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留置物

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的财产为不可分物的,可以整体留置。

留置期限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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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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