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6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抗辩权

发表时间:2015/8/5 11:27:1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2042.掌握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可以暂时拒绝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双务合同是产生抗辩权的基础,单务合同中不存在抗辩权的问题。

2.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同时履行抗辨权只能由当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

同时履行抗辨权有阻对方请求的效力,没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的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待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先履行抗辨权在当事人行使时,可采取明示或采取默示。

先履行抗辨权,在他方未先履行义务前,可拒绝自己履行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行使先履行抗辨权没有消除合同的效力,在先履行方适当履行后,先履行抗辨权消灭。

三、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有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依据《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3.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4.履行顺序在后的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效力

中止履行的一方,即行使不安抗辨权的一方负有对相对人欠缺信用、欠缺履行能力的举证责任。

编辑推荐:

2015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真题及答案首发

2015年度二级建造师考试成绩查询信息汇总

2015年度二级建造师考试成绩合格标准汇总

(责任编辑:昆凌)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二级建造师

        [协议护航班-不过退费]

        7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研发资料

        1400起

        了解课程

        496人正在学习

      • 二级建造师

        [冲关畅学班]

        5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研发资料

        880起

        了解课程

        1615人正在学习

      • 二级建造师

        [精品乐学班]

        3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研发资料

        580起

        了解课程

        682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