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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强化讲义(165)

发表时间:2013/3/14 14:49: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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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整理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财产权体系包括:

1、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权制度

2、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制度

3、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

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合同设立的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称为合同之债。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在我国习惯上也称之为“致人损害之债”。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力口,致位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消灭(考试重点)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1.债因履行而消灭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

2.债因抵销而消灭: 抵销,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用抵销方法消灭债务应符合下列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3.债因提存而消灭: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提存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收归国库所有。

4.债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

5.债因免除而消灭: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解除,债的关系自行解除。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所以,凡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约稿人等死亡时,其所签订的合同也随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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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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