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将主要针对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相关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是法律认可合同效力,强凋合同内容合法性。因此,合同成立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体现国家意志。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如果合同不成立,是不可能生效的。但是合同成立也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了。
合同成立时间规则: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此时,确认书具有最终正式承诺的意义。
合同成立地点遵守如下规则: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生效要件有: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无效合同特征;1.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从合同无效原因发现之日或合同无效确认之日起,合同才失去效力。2.合同绝对无效:合同自订立时起就无效,当事人不能通过同意或追认使其生效。3.合同当然无效:无论当事人是否知道其无效情况,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决定该合同无效。4.合同无效,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 如果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5.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诀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确立的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由于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因此不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但是,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而是产生包括返还财产、损害赔偿以及其他法定效果。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 4.收归国库所有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的变更、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或使合同内容变更。
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有: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撤销权: 1.撤销权主体: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2.裁定合同效力的机构:法院和仲裁机构。3.撤销权的内容:①可申请撤销合同;②可申请变更合同;③可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4.合同被撤销的后果: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撤销之前,该合同具有效力。在被撤销之后,该合同即不具有效力,且将溯及既往,即自合同成立之始起不具有效力,当事人不受该合同约束,不得基于该合同主张认可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后果相同。5.撤销权的消灭:①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②当事人知道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主要包括: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越权订立的合同;4.无处分权人所订立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独立签订了其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则构成效力待定合同,但是纯获利益的合同除外。 此类效力待定合同须经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后才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没有效力。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未经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没有效力。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表见代理在合同领域的具体规定。可见,表见代理无须被代理人追认,产生代理效力,即由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授权责任。因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如无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该合同有效。
越权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无处分权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所有权人或法律授权的人才能对财产行使处分权,如财产的转让、赠与等。无处分权人只能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权。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若未获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在订立合同后未获处分权,则该合同不生效。
附条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根据条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附条件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根据期限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可将所附期限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合同条款空缺是指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存在缺陷或者空白点,使得当事人无法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约的法律事实。
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1.合同生效后,合同部分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解决普通商品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除外3.履行地不明确: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的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就新原则)2.逾期交付,价格上涨,按原价格执行(就低原则)3.逾期交付,价格下降,按新价格执行(就低原则)4.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就高原则)5.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下降,按原价格执行(就高原则)
.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二级建造师
[协议护航班-不过退费]
7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研发资料
二级建造师
[冲关畅学班]
5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研发资料
二级建造师
[精品乐学班]
3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研发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