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0/9/2 10:22:14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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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A320065—3】(了解)
1.背景
某发包人与某总承包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同时,发包人又与某门窗施工单位签订了该工程的门窗施工合同;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与有资质的幕墙施工单位签订了幕墙分包合同。结构施工完成后,由于发包人装修材料迟迟不能明确,导致总承包人现场停工30天。随后,总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向发每人提交了费用索赔及工期索赔函件。
2问题
(1)发包人与门窗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是否正确?为什么?
(2)承包人与幕墙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是否正确?为什么?
(3)总承包人的费用索赔及互期索赔函件是否成立?为什么?
3.分析
根据《合同法》之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熟悉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4.答案
(1)不正确。因为: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上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正确。因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3)成立。因为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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