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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二级建造师考试内容学习

发表时间:2022/3/2 15:17: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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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措施:

1)保障体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2)岗位责任

主要负责人责任: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注意区别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质量、施工、竣工验收、安全设备质量负责的岗位。

(2)管理保障措施

1)人力资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物力资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经济保障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4)技术保障措施

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对员工宿舍的管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法律责任(略)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2、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2)《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报告的处理

1)事故单位的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监管部门的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上报国务院安监部门;

较大事故:报省一级安监部门;

一般事故:市一级安监部门。

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3)报告的内容

4)应急救援

5)现场与证据

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调查的规定

1)事故调查的管辖

级别管辖:特别重大:国务院或授权部门;

重大:省级政府;

较大:市级政府;

一般:县级政府。

地域管辖:特别重大以下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4)调查的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报告

(2)《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处理的规定

1、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

2、整改

4、法律责任。(略)

(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权

(1)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或给予行政处罚;

(3)责令排除事故隐患;

(4)对有安全问题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

4、安全生产监督检察人员的义务

(1)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2)检查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3)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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