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4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整理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十一、产品质量法考点解析
1、何谓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建设工程是产品;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产品
3、在施工活动中下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属于这里的产品:
(1)施工单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产品。
4、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为产品质量负责的义务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
1)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中文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4)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5)有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3)确保包装质量合格的义务
(4)其他禁止性义务
十二、标准化法
1、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3、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监督机构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规划阶段;
(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勘察、设计阶段;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阶段;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
(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任何阶段。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5、标准的分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6、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7、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8、正确区分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行业强制性标准
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通用
行业强制性标准:行业专用
十三、环境保护法
1、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1)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面评价):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
(2)环境影响报告表(专项评价):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
(3)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重大变动处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5、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6、环境保护“三同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中,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2)试生产阶段: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3)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7、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8、不禁止排放的情形:
(1)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2)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3)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9、防止地下水污染:
(1)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
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2)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3)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10、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12、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13、噪声敏感建筑物: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14、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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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关注:2013年二级建造师成绩查询 2013年二级建造师合格标准 报考条件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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