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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28

发表时间:2011/5/11 8:43: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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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一)共同责任

1.依法承揽工程

2.执行强制性标准

(二)勘察单位责任

提供资料真实、准确

(三)设计单位责任

1.科学设计

2.选择材料设备(注明规格、型号、性能,但不得指定厂家)

3.解释设计文件

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

(四)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出借资质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转包或违法分包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注册执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5.其他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概述

1.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2.实质:政府行为

3.主体: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

4.目的: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5.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6.方式:政府认可的第三方监督

7.内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主体的质量行为

8.手段:施工许可证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1.主体

(1)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政府委托认可的第三方,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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