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将主要针对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市政公用工程》相关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并在此预祝您金榜题名!
立签订的合同
(2)无权代理
(3)越权订立的合同
(4)无处分权
16、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效力待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3)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4)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
17、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8、越权订立的合同
(1)原则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2)例外无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
19、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0、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
在被权利人追认后则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21、附条件合同的类型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2、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不成就;
恶意促成条件不成就的,视为成就。
23、附期限合同与合同履行期限不同。
(1)附期限合同是针对合同的效力,期限是否届满将决定合同生效或者失效。
(2)合同履行期限是针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该期限将决定当事人是否需要实际履行合同,但不排除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合同已经发生效力。
24、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是可知的;
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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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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