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学习笔记(35)

发表时间:2012/11/2 16:42: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将主要针对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市政公用工程》相关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并在此预祝您金榜题名

立签订的合同

(2)无权代理

(3)越权订立的合同

(4)无处分权

16、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效力待定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3)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4)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

17、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8、越权订立的合同

(1)原则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2)例外无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

19、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0、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

在被权利人追认后则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21、附条件合同的类型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2、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不成就;

恶意促成条件不成就的,视为成就。

23、附期限合同与合同履行期限不同。

(1)附期限合同是针对合同的效力,期限是否届满将决定合同生效或者失效。

(2)合同履行期限是针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该期限将决定当事人是否需要实际履行合同,但不排除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合同已经发生效力。

24、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期限为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实,是可知的;

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编辑推荐:

2013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考试资料辅导汇总

2013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知识点

更多关注: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成绩查询    考试培训   模拟试题   历年真题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二级建造师

        [协议护航班-不过退费]

        7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研发资料

        1400起

        了解课程

        496人正在学习

      • 二级建造师

        [冲关畅学班]

        5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研发资料

        880起

        了解课程

        1615人正在学习

      • 二级建造师

        [精品乐学班]

        3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研发资料

        580起

        了解课程

        682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