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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强化讲义(117)

发表时间:2013/3/12 13:48: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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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整理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的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力。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失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有可能危机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形为: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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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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