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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律制度之相关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12/2/14 10:46: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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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2 Z2 0 1 000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是由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所构建的法律体系。这些构成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着工程建设的不同领域,从横向上涵盖了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纵向上包含了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既是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工程建设所要遵守的准则,也是项目管理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最大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力武器。为能有效运用这些法律武器,应深入理解以下内容:

(1)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2)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3)宪法;

(4)民法;

(5)物权法;

(6)建筑法;

(7)招标投标法;

(8)安全生产法;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 2)产品质量法;

(1 3)标准化法;

(1 4)环境保护法;

(1 5)节约能源法;

(1 6)消防法;

(1 7)劳动法;

(1 8)劳动合同法;

(1 9)档案法;

(20)税法;

(2 1)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2 Z20 1 01 0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1834年的英国,近三十年在美国得到进一步深化和发展。目前,世界上成立了国际建造师协会,成员有美国、英国、印度、南非、智利、日本、澳大利亚等1 7个国家和地区。

人事部、建设部于2002年12月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规定必须取得建造师资格并经注册,方能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项目施工负责人。该《暂行规定》为我国推行建造师制度奠定了基础。

本书主要介绍了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考试管理、注册管理、执业管理、继续教育管理、信用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下述各条仅对以上内容作简要概述,其详细内容参见《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附案例及建造师政策解读)》光盘。

2Z20101 1 了解建造师崩度框架体系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两个部门在具体实施工作中既有合作,又有分工,《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 1号)中明确规定了两个部门相应的职责与分工。

建造师管理体制遵循“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遵循“分级别、分专业’’的原则。根据我国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实际情况,结合现行的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将建造师划分为两个级别,每个级别划分若干个专业。其中,一级设置10个专业,二级设置6个专业。

注册建造师制度体系由“1 +6”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6”为《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其中,执业制度体系由 “1+3”个文件构成:“1"为《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3"为《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和《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由六大标准作为支撑,即职业实践标准(含职业道德标准)、教育和评估标准、考试标准、注册标准、执业标准和继续教育标准。

2Z201012掌握考试管理

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分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两个级别。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一级建造师考试实行“三加一”考试制度,即三门综合科目: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另一门专业管理与实务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工作需要选择10个专业的其中一个专业参加考试。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命题考试的制度。同时'考生也可以选择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

二级建造师考试实行“二加一”考试制度,即两门综合科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另一门专业管理与实务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工作需要选择10个专业的其中一个专业参加考试。

2Z201013掌握注册管理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四类。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人企业信用档案。

2Z201014掌握执业管理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依据不同专业设置为多个工程类别,不同的工程类别又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的项目。这些项目依据相应的、不同的计量单位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工程。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3.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

4.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

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

6.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

7.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8.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10.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

11.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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