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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学习笔记(45)

发表时间:2012/11/5 18:01:3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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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将主要针对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市政公用工程》相关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并在此预祝您金榜题名

31、上诉的审理

(1)审理范围: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注:行政诉讼上诉审要进行全面审查)

(2)审理方式:一是开庭审理;二是径行裁判。

32、二审判决类型

(1)维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改判: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发回重审或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发回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提示:对于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仍将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仍然可以上诉。

33、审判监督程序不是独立审级,也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34、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1)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2)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3)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注意: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35、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不一定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2)应当再审情形: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法院应当再审。

注意:申请再审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36、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

(1)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2)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后,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违规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7、执行根据

(1)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生效的调解书;

(2)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生效的仲裁调解书;

(3)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的债权文书等。

38、执行案件的管辖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9、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40、提交执行的案件:具有交付赡养费、抚养费、医药费等内容的案件;

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

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41、再申请: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2、执行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15日内审查,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或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案外人提出的异议:15日内审查,裁定中止执行或驳回;对裁定不服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43、执行和解: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失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44、执行中止和终结情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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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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