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答疑] 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知识问题解答 (5)
根据报名参加中大网校二级建造师培训学员在复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根据讲师的解答本站特别做了整理,让大家更好的备考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以下问题出处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应试点题班。
练习题:
1.根据施工合同,甲建设单位应于2009年9月30日支付乙建筑公司工程款。2010年6月1日,乙单位向甲单位提出支付请求,则就该项款额的诉讼时效( a )。
a.中断
b.中止
c.终止
d.届满
学员问题:什么情况下选中止
讲师解答:学员你好,感谢你的提问: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其适用条件包括三个方面:
1.诉讼时效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为此,民法把时效中止视为诉讼时效完成的暂时性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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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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