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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强化讲义(107)

发表时间:2013/3/11 14:56: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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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整理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债的消灭方式

(1)履行

(2)抵消

法定抵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合意抵消: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3)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法院裁决,予以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免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5)混同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提示: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不同:(a)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到其成立宗旨和经营范围限制;(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同时始于成立终于消灭。这是必考的点。

(2)法人有独立财产是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3)注意子公司是法人,分公司不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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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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