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讲义(1)

发表时间:2011/12/8 9:00: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相关知识资料:讲义(1)

(2)适用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商品的具体规定

政府定价是指对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政府不允许当事人根据供给和需求自行决定价格,而是由政府直接为该商品确定价格。

政府指导价是指对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政府不允许当事人根据供给和需求自行决定价格,而是由政府直接为该商品确定价格的浮动区间。

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由于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合同法》作出了单独规定。《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重点解析:

这里需要引起我们高度注意。这里的内容可以包括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这部分我们应该注意:

1、这里谈的是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而不是普通的商品。

2、这里谈的是当事人都没有违约的情况。

3、最终的计价是按照交付商品时价格执行的。而不是签订合同时价格执行。

第二部分是“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这部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

1、这里谈的是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而不是普通的商品。

2、这里谈的是当事人有一方违约的情况。

3、这里谈到了四种情况,这四种情况可以总结成一句话:适用的价格应不利于违约方。记住这一句话,就很容易掌握这部分内容了。

二、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的处理

重点解析:

《解释》中的规定显然是本部分的核心,需要很好掌握。

相关文章:

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讲义汇总

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讲义精选汇总

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重点汇总

更多关注:二级建造师考试报考条件    考试培训    考试用书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二级建造师

        [协议护航班-不过退费]

        7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研发资料

        1400起

        了解课程

        496人正在学习

      • 二级建造师

        [冲关畅学班]

        5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研发资料

        880起

        了解课程

        1615人正在学习

      • 二级建造师

        [精品乐学班]

        3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研发资料

        580起

        了解课程

        682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