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强化讲义(69)

发表时间:2013/3/7 15:14: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整理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抵押权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承租人: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

7、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意: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

撤销权: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质权

1、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

2、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放弃质权

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

3、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注意:质权人行使质权不需经过法院。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

1、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2、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外:企业之间留置。

3、留置权人的权利:收取孳息。

4、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实现:折价、拍卖或变卖

注意:拍卖或变卖不需要经过法院。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编辑推荐:

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强化讲义汇总

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复习笔记汇总

更多关注:二级建造师成绩查询  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  报考条件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二级建造师

        [协议护航班-不过退费]

        7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研发资料

        1400起

        了解课程

        496人正在学习

      • 二级建造师

        [冲关畅学班]

        5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研发资料

        880起

        了解课程

        1615人正在学习

      • 二级建造师

        [精品乐学班]

        3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研发资料

        580起

        了解课程

        682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