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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强化讲义(44)

发表时间:2013/3/6 14:20: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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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整理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包含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1、主要负责人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建造师)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建造师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的;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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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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