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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强化讲义(80)

发表时间:2013/3/7 15:55:5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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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整理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协议仲裁制度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或裁或审制度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一裁终局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外部监督制度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无效的仲裁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

(三)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四)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仲裁协议独立于合同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过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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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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