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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复习讲义(12)

发表时间:2013/1/4 10:28: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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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将主要针对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主要分为物上请求权和债债权请求权两种。

一、物上请求权

(1)请求确认物权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即双方当事人对物权的归属或者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具体的权利归属及内容。

(2)请求返还原物(重点)

物权人以外的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无权占有人承担返还原物的责任。

二、无权占有包括两种情况

(1)无权占有所有物(如甲的房屋被乙租用,租期届满后,乙不返还承租的房屋);

(2)非法侵占(如甲抢夺乙的财产据为己有)。这两种情况都构成无权占有,权利人可以通过提出请求或诉讼,要求返还。

2、在共有的情况下,每个共有人都可以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共有物。但各共有人必须要求不法占有人将共有物返还给全体共有人。

三、权利人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而不能要求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四、如果原物被他人合法占有,占有人在合法占有期间,将原物非法转让第三者。权利人能否向第三者提出返还原物的要求,要依具体情况而定。

五、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必须原物依然存在。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客观上已经不可能,权利人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

六、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物正遭受损害和权利的行使正遭受妨碍时,物权人可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碍,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承担排除妨碍的责任。

妨碍人是否具有过错,不影响权利人提出请求;但妨碍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

权利人不仅可以对已经发生的妨碍请求排除,而且对尚未发生但又确有可能发生的妨碍,也有权请求排除。

排除妨碍的费用由侵害人负担。

消除危险与排除妨碍的区别在于:在排除妨碍的情况下,妨碍事实正在发生;在消除危险的情形下,妨碍事实还没有发生,只是有可能发生。

七、请求恢复原状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八、债权请求权

(1)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害,它是在不能恢复物的原状时,以金钱作为赔偿,填补物权人受到的财产损失。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以实际受有损害为前提,而物上请求权则不以有损害为要件。

(2)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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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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