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A320065熟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案例2A320065一l】(掌握)
1.背景
某综合楼工程采用总承包模式,根据总包合同,总包单位将地基基础工程分包给某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在白购钢筋进场之前按要求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提交了质量保证资料,在监理员见证下取样送检,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证明钢筋性能检测结果合格,工程师经审查同意该批钢筋进场使用。但在基础工程柱子钢筋验收时,工程师发现分包单位未做钢筋焊接性能试验,工程师责令总包单位在监理人员见证下取样送检,试验发现钢筋焊接性能不合格。经过钢筋重新检验,最终确认是由于该批钢筋性能不合格而造成的钢筋焊接性能不合格。工程师随即发出不合格项目通知,要求总包单位拆除不合格钢筋工程,同时报告业主代表。总包工单位以本批钢筋已经监理人员验收,不同意拆除,并提出若拆除,应延长工期10天,补偿直接损失40万元的索赔要求。
2.问题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施工单位采购材料的进场程序和相关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2)如果钢筋是由建设单位采购的,进场程序和相关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3)总包单位是否承担质量责任,为什么?该质量问题存在哪些索赔关系?
3.分析与答案
(1)施工单位采购材料的进场程序和相关责任如下:
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h通知工程师清点。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牛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建设单位采购钢筋的进场程序和相关责任如下:
1)发包人按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则。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h,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3)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
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总包单位应承担质量责任,因为总包单位购进了不合格材料。
该质量问题存在的索赔关系包括: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索赔工期和费用。如果该事件影响合同工期,业主可向总包单位索赔误期损失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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