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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违约行为

发表时间:2011/11/28 9:11:5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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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二级建造师考试法规相关知识资料:违约行为

6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单位与金融机构之间签订抵押合同(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发包承包合同

在上面两个条件都存在的条件下,银行和施工单位都可以将建成的工程项目拍卖或折价受偿

优先受偿权问题

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67.违约行为

概念

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违约行为的分类

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68.违约责任

概念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性质

是财产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本质不在于对违约方的制裁,而在于对被违约方的补偿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不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责任

客观要件:出现了客观的违约事实

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有违约行为即构成违约责任,除非有免责事由方可免除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69.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

继续履行(强制实际履行)

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必须建立在能够并且应该实际履行的基础上,除非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标的物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非违约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数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预见的可能损失

70.承担违约责任的特殊情形

预期违约(先期违约)

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来不能履行合同,构成要件

时间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违约将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形

应当各自独立地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情形

当事人应当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与第三人的纠纷另行解决

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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