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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辅导知识点3

发表时间:2012/6/18 9:25: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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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广大的考生全面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顺利通过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小编特编辑整理了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在此,小编预祝您金榜题名!

六、附条件合同

(一)在合同中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失的根据

(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三)所附条件应满足的条件

1.将来发生而非已经发生;

2.不确定发生而非必然发生;

3.是约定条件而非法定条件;

4.条件应合法并不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四)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七、附期限合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期限合同与附条件合同的区别

(三)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发生的事,可知而且确定

(四)条件则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具有不确定性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二)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四)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主体

(一)履行人-完成履行的一方

1.债务人

2.债务人的代理人

3.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二)履行受领人-接受履行的一方

1.债权人

2.约定受偿的第三人-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条款空缺

(一)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

1.合同生效后,合同部分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二)解决普通商品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政府定价的除外

3.履行地不明确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的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1.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就新原则)

2.逾期交付,价格上涨,按原价格执行(就低原则)

3.逾期交付,价格下降,按新价格执行(就低原则)

4.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上涨,按新价格执行(就高原则)

5.逾期提取或付款的,价格下降,按原价格执行(就高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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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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